标注:A类
对迪庆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第45号提案的答复
曾丽芝代表:
您在迪庆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第45号《关于给予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面积的建议》,已交我局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1、 关于迪庆州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请示办理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迪庆州委关于印发<迪庆州深化州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迪发〔2019〕5号),2019年3月起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门调整到农业农村部门。2018年12月14日州人民政府废止了2006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迪政发〔2006〕45号),迪庆州严格执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二)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的标准。职能划入我局后,认真对照农户宅基地面积现状,云南省执行的标准难以满足我州农户生产生活需求,经多次调研论证、听证,提出我州新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报州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1日迪庆藏族自治州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州人民政府将《迪庆州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请示》(迪政发〔2020〕66号)于2020年12月25日上报省人民政府。州农业农村局先后两次向省农业农村厅对接汇报宅基地面积标准基础上,州委书记罗朝峰、州长张卫东、分管农业农村副州长徐光德分别到省农业农村厅汇报我州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并请求将我州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向省人民政府汇报,目前还未得到批复。
二、关于迪庆州农村宅基地现行面积标准的说明
目前我州将严格按照《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农经〔2020〕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51号)及《迪庆州农村宅基地审批业务指导手册》的要求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审批管理。州级部门积极指导各县(市)按照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的有关要求,落实农村宅基地属地管理责任,确保农民宅基地资格权,实现农户“户有所居”和“一户一宅”规定的相关要求,加大宅基地政策宣传力度。受理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暂实行全省每户150平米的标准。
三、下步工作计划
积极做好《迪庆藏族自治州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前期调研和编制工作,待新修订《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出台后,州农业农村局将结合我州实际情况按程序申请迪庆州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迪庆州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22日
联系电话: 0887-8226484 联系人:李雪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