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民发〔2019〕4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民政局、组织部、政法委、文明办、司法局、农业农村局、妇联,开发区相关单位:
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是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引导基层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是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制、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形式。近年来,我州村(社区)普遍制定和修订了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对引导基层群众有序参与村、社区事务,加强村、社区治理,弘扬公序良俗,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定程序不规范、约束力不强、个别内容不合法、推进移风易俗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和文明程度,根据民政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144号)以及省民政厅等七部门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我州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及省、州党委政府有关部署要求,把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和基层组织建设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作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促进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和防范基层社会治理风险的重要举措。到2019年底全州80%的村(社区)修订完善具有依法保障、自我约束且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到2020年实现全州所有村(社区)全覆盖,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组织全程主持修订,加强领导和把关,保证正确方向;坚持合法合规,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精神,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坚持发扬民主,集中群众意见,最大限度体现全体村(居)民意愿;坚持价值引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村(社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因地制宜提出约束措施,力求实效。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内容。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般由名称、正文、审议主体、日期四部分组成。名称一般为《XX村村规民约》、《XX社区居民公约》;正文可采取结构式、条款式、三字语、顺口溜、山歌民歌等各种表述形式,应简洁明了、贴近群众生产生活、易于掌握和遵守;审议主体为XX村村民会议、XX社区居民会议;日期为实施生效的具体时间。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内容要合法、务实、管用、全面,一般要涵盖三类内容:(1)倡导类。宣扬爱党爱国,倡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勤俭节约等优良传统和邻里守望、互帮互助的文明乡风,抵制封建迷信、陈规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生活方式;倡导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勇于同黑恶非法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歪风邪气等作斗争。(2)权益保障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聚焦脱贫攻坚、特殊群体、群众关切,依法保障基层群众特别是妇女儿童、特殊困难群众的正当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利益。(3)约束类。对村(社区)公益事业和重大事项“一事一议”成果进行落实和固化;针对本村(社区)在经济、民主、服务、文化、生态文明等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如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行为、懒汉行为、家庭暴力、拒绝赡养老人、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女性合法权益、薄养厚葬、炫富铺张、村庄乱搭乱建、“黄赌毒”、涉黑涉恶等提出约束内容;针对违反的情形,提出切实可行的惩戒措施。
(二)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程序。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修订,一般应经过以下几个步骤:(1)征集民意。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2)拟定草案。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组织群众广泛协商,根据群众意见拟定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草案,同时听取驻村或社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法律顾问、妇联执委等意见建议。(3)提请审核。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经驻村(社区)法律顾问审核后,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把关。(4)审议表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党委、政府的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审议稿,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讨论,根据讨论意见修订完善后提交会议表决通过。表决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并应有一定比例妇女参会。未根据审核意见改正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应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表决。(5)备案公布。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于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后十日内,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镇党委、政府备案,经乡镇党委、政府严格把关后予以公布,让群众广泛知晓。
(三)加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监督落实。
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经常性工作,纳入乡镇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重点内容,纳入村(社区)“两委”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防止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执行落实情况。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村(社区)“两委”成员、人民调解员、村(社区)妇联执委和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群众代表共同参与监督。充分发挥村(居)民议事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强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
要健全完善奖惩机制,可通过开展模范村(居)民评选、文明家庭创建等活动,促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对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情形,要加强批评教育,并通过合理的处理方式,使违反者受到教育、改正错误,并防止滥用强制处罚手段,避免简单以罚代教。对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事件,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认定处理,不能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代替法律制裁。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新任一届村(居)民委员会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需求变化以及社情民意、突出问题等新情况开展修订工作。新成立的村(社区)制定程序参照修订程序执行。有集体资产和资源特别是群众有要求的村民小组(自然村)可参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村民小组(自然村)村民公约。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发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摆上重要日程,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创建文明城市和文明村镇等工作同谋划、同推动。各级组织、民政部门和文明办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会同政法、司法行政、农业农村、妇联等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乡镇党委、政府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指导、严格把关,具体推动落实。各县(市)、开发区要在今年6月底前制定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具体方案,将所有村(社区)都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工作范围,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步骤、具体措施、责任分工、组织保障等内容。
(二)典型引路。以全国、全省优秀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为标杆,选取基层党组织领导有力、群众基础较好的村(社区)开展修订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分类、分批推进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工作。要树立一批本地区优秀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范本,在本地区加强宣传,同时积极推荐报送州级有关部门予以宣传推广,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对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和执行得较好的村(社区)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同时支持鼓励村(社区)对模范执行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奖励。
(三)检查考核。各县(市)、开发区要加强督促检查,重点检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的主体、程序、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州级将组织专项督查指导,对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与作用发挥情况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文明城市和文明村镇创建评比考核等工作,对未能如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将酌情扣分,务必确保全州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完成率2019年底达到80%、2020年底全覆盖。
各县(市)、开发区健全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情况,请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州民政局基层政权科。
迪庆州民政局 中共迪庆州委组织部
中共迪庆州委政法委员会 迪庆州文明办
迪庆州司法局 迪庆州农业农村局
迪庆州妇女联合会
2019年6月10 日
(联系人:和毅雷,电话:8223998;邮箱:410584183@qq.com)
迪庆州民政局 2019年6月1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