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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民政局)

索引号
0152849826/202400820
文  号
来 源
州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4-10-08
关于转发云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管 理信息报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08 15:26     浏览次数: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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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云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管 理信息报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现将《云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 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信息报送工作管理办法的 通知》(云发改财金〔2023〕416号)全文转发给你们,请结合 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迪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柴艺0887-822427


 

 

 

附件

 

 

云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 信息报送工作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 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  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及《云  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行  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填报、全面归集、及时报送、依法  公开,实现信息报送工作全面达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云南省内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以下简称“双公 ”)等行政管理权限的各级行政机关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双公示”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将行政许 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信 用中国”、“信用中国(云南)”等信用门户网站对全社会进行公 开公示。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指导、管理、 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双公示”等信息报送工作。各级行政机关按照 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双公示”等信息报送工作。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双公示”等信息报送工作专项 制度,明确分管领导、相关内设机构、责任处(科)室负责人和 联络员,严格按照“双公示”等信息填报标准和要求,及时准确完 整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如有人员变动调整,应及时更新,同 时做好工作交接和技术交底,确保本地区、本部门“双公示”等信 息报送工作持续正常进行。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 和各级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标准、规范,结合“权力清单”和“责  任清单”,全面梳理编制本地区、本部门“双公示”等行政管理信  息事项目录,作为“双公示”等信息归集的依据,并根据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对“双公示”等行政管理信息事项  目录及时进行调整和动态更新。

第六条“双公示”等行政管理信息事项目录经本地区、本部 门保密审查后,在本地区、本部门官方门户网站予以公开,同时 由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在本级信用门户网站予以公 开。

第三章信息报送原则、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实 行动态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


 

 

 

依规不予归集的内容外,要将“双公示”等信息及时、准确、无遗 漏报送。

第八条 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行政机关应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并对报送的“双公示 等信息合规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由省级行政机关   统一归集并报送“双公示”等信息的,需对所归集的本行业、本系   统信息承担监管责任,相对应的各级行政机关应对本行业、本系   统报送的数据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坚持“信息共享”的原则。依托电子政务外网、省信 用信息共享平台、本地区本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等渠道,充分发挥 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总枢纽作用,实现“双公示”等信息交换共 享。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根据“双公示”等信息数据归集校验 规则等标准规范要求,采集、保存、报送“双公示”等信息,避免 错项、漏项,从源头形成高质量的“双公示”等信息。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各级行政机关以系统互联的方式,向 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自动报送“双公示”等信息。如部分行政机关 使用全省统一业务系统的,由省级行政机关以系统互联的方式统 一归集并报送“双公示”等信息。暂无业务系统或不具备系统互连 条件的,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层次简洁、责任明晰的内部归 集报送流程,以手动录入、批量导入的方式规范、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双公示”等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双公示”等信息问题数据协 同处理机制,包括信息上报、问题数据核查修改、异议处理、信 用修复等,及时关注并处理业务系统或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 传送日志。

第四章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自检自查。各级行政机关应提高工作标准,加强 自我监督和检查,定期对“双公示”等信息报送工作开展自检自 查,不断提高数据报送质量。

第十四条 信息溯源。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将严格   对照各级行政机关报送的《“双公示”及其他5类行政管理事项报   送清单》,通过数据分析溯源,全面掌握各级行政机关“双公示” 等信息报送情况,具体到分管领导和责任处(科)室。

第十五条 定期通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将不断 健全“日监测、周反馈、月通报、季评估”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各 地区、各部门“双公示”等信息报送工作情况。对“双公示”等信息 报送工作推进不力,或者对全省“双公示”等信息工作造成不良影 响的地区或部门进行约谈;对发现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地 区或部门,将以工作专报的形式向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省监委报 告,并抄送驻所在地区和部门纪检监察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相关工作推进要求,“双公示”等信息报 送工作如进一步拓展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


 

 

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 政监督检查“十公示”,本办法相应覆盖至“十公示”信息报送。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办公 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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