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交通运输局关于委托迪庆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的通告
根据国家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的要求和《中共迪庆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迪庆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迪庆州交通运输局委托迪庆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实施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履行交通运输领域由地方负责的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执法职责。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机构继续承担。
二、委托权限
(一)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要求,以迪庆州交通运输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转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二)州交通运输局对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展执法监督,对其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委托期限
本通知确定的委托关系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至公告取消之日失效。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迪庆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