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贯彻落实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
细则(试行)的具体举措》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迪庆州贯彻落实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具体举措》经州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
迪庆州贯彻落实《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实施细则(试行)》的具体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1年5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的《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矿安〔2021〕47号),进一步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矿山重大隐患,制止和惩处矿山违法行为,结合我州目前只有非煤矿山的实际(因我州没有煤矿,贯彻落实《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具体举措所表述的矿山均为非煤矿山)。现提出如下具体的举措。
一、加大宣传力度
1.加大《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矿安〔2021〕47号)的宣传力度,在电视台滚动播放(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在主流媒体和本单位网站上公布《实施细则》,并积极应用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等新媒体进行宣传。
2.利用执法检查、督导检查和明察暗访等契机,积极向我州矿山企业员工宣传《实施细则》内容,充分调动全社会特别是矿山企业职工举报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
二、强化公告告知
在辖区所有矿山露天工业广场(人员出入主要路口)、井工矿山人员入井井口等醒目位置设置云南省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公告牌,载明接报单位及联系方式、受奖励的举报内容等。
三、明确举报途径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电话举报:0887—3069665。
2.信函举报:收信单位为迪庆州应急管理局(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长征大道67号),邮编674499。
3.走访举报:迪庆州应急管理局(迪庆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长征大道67号)。
4.电子邮件举报:dqzfmksk@163.com。
四、设立奖励资金
设立矿山举报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重点专项预算保障,专项用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由州应急局管理使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监督。
五、细化举报奖励范围
1.举报遵循“合法举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理、谁奖励”和“谁举报、奖励谁”原则,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
2.举报可实名也可以匿名。
3.举报内容应包含被举报矿山名称、违法事实、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相关证据材料等;属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载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名称、事故发生时间、遇难人数、遇难者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4.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故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
六、设置举报奖励标准
1.对举报实行等级管理。查实与举报的矿山重大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和地点基本相符,且矿山重大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日内举报的属于一级举报。查实与举报的矿山重大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和地点基本相符,且矿山重大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日(不含)后举报的属于二级举报。
2.查实矿山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除外)的奖励。属于一级举报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属于二级举报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2%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查实矿山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规范举报奖励程序
1.州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州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机关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机关,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2.核查举报事项,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八、明确举报内容
《实施细则》规定的重大隐患即《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认定的情形和行为。《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10种情形:未依法获得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组织生产、建设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违反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长期停产停建的矿山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擅自恢复或者组织生产建设的;矿山外包工程队伍和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瞒报、谎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的;不按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指令予以整改的;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承担矿山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矿山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 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九、严格监管执法
举报一经查实,立即对企业及责任人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执法单位进行验收,方可复工复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