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草原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迪庆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迪庆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为科学合理利用草原资源,遏制草原违法征占现象,规范我州草原征占用审批工作,强化草原保护管理工作,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按照“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加强草原保护管理,推进草原生态修复,改善草原生态状况,促进草原合理利用,统筹林草融合发展。严格执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规定,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林草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关于草原征占用的相关规定,确保草原征占用符合法定条件。涉及使用草原的建设项目,要按照规定向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使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不得在草原上进行项目建设。
二、坚决制止乱开滥垦草原、乱采滥挖草原野生植物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完善草原监督管理手段。进一步加大草原保护管理的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破坏草原的案件。对随意侵占、乱开滥垦、乱采滥挖、擅自转让草原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草原植被破坏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尽快恢复草原植被。
三、严格草原征占审核程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草原征占审核程序,未经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征占用草原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转建设用地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的项目,严禁先行施工后补办手续。
四、强化摸排整改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部署开展违法征占用草原摸排整改工作,根据摸排情况对违法征占用草原问题进行查处及整改,要求查处整改必须到位。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