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迪政办发〔2023〕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迪庆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经州政府第13次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迪庆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好对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和《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农企〔2017〕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就业增收,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迪庆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发挥中介组织和职能部门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凡申报并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迪庆州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开办,并独立核算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主营业务。企业生产经营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

3.企业规模。依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生产、加工型企业:总资产规模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含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达到800万元以上;市场流通带动型龙头企业:年营业(销售额)600万元以上,原则上不考核企业资产规模指标,但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5.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企业应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无涉税违法行为。企业应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费。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企业近3年内无银行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生产、加工型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500户以上(含土地流转受益农户);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州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省和我州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的信用报告由企业到人民银行查询后出具;企业的税收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或县级以上农经部门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供证明;企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由县或县级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证明。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2.各县(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发改、财政、商务、税务、人民银行、供销合作社、证券监管等部门的意见后,形成会议纪要,并报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推荐的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  认定程序。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建专家组,负责对各县(市)推荐的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认定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报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成员单位会议审核;召开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成员单位会议审核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拟认定名单,并通过“香格里拉三农”、“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公示;经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认定企业名单,颁发证书及牌匾。

第十条  依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经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享受国家、省和州级相关优惠政策。并列入向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后备名单。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一条  对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三年一次监测评价制度,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监测办法。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在监测年份应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材料。材料包括:监测评估表和定期监测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税务证明、带动能力证明、农产品质量安全证明等。

各县(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监测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监测意见,报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监测材料进行汇总,并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认定成员单位会议,根据办法第五条相关标准审定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对各项指标均达标以及因市场因素、新增投入等原因导致总资产回报率、负债率等个别指标未达标企业予以监测合格;对企业规模指标外存在2项指标未达标企业予以监测整改;对企业规模指标未达标或其他2项以上指标未达标企业予以监测不合格。

第十三条  监测合格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整改企业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间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企业取消其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年度统计报表及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各县(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将所辖州级龙头企业统计报表进行汇总,并形成运行分析报告,按时报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在认定和监测过程中,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或取消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1.企业破产、关闭或不按时报送监测材料的;

2.企业财务数据造假,已被有关机构、部门查处的;

3.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及环保事故等,已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处的;

4.企业存在违法经营、欺诈、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已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申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对其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更名材料,由所在县(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并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迪庆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迪政发〔20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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