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24号)、《典当行管理办法》公安部 商务部令(2005年第8号)
执法职责: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二章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24号)第二章第十三条: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