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9 〕 35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 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20 〕49 号 )以及《云 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 推动行 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填报、全面归集、及时报送 、依法 公开 , 实现信息报送工作全面达标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云南省内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以下简称“双公示” )等行政管理权限的各级行政机关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 双公示 ” 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将行政许 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 日 内 ,通过“信 用 中国” 、“ 信用中国(云南) ” 等信用门户网站对全社会进行公 开公示。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指导 、管理 、 监督本行政区域内“ 双公示” 等信息报送工作。各级行政机关按照 各自职责 , 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双公示”等信息报送工作。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双公示” 等信息报送工作专项 制度 , 明确分管领导、相关内设机构、责任处(科)室负责人和 联络员,严格按照“ 双公示”等信息填报标准和要求,及时准确完 整报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如有人员变动调整,应及时更新 , 同 时做好工作交接和技术交底,确保本地区、本部门“ 双公示” 等信 息报送工作持续正常进行。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根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 和各级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标准、规范,结合“权力清单” 和“ 责 任清单” , 全面梳理编制本地区 、本部门“双公示”等行政管理信 息事项目录,作为“ 双公示” 等信息归集的依据,并根据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相关法律法规变化,对“ 双公示” 等行政管理信息事项 目录及时进行调整和动态更新。
第六条 “ 双公示” 等行政管理信息事项目录经本地区 、本部 门保密审查后,在本地区、本部门官方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同时 由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在本级信用门户网站予以公 开。
第三章 信息报送原则、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坚持“依法 、公开 、公正 、准确 、及时”的原则 , 实 行动态管理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归集的内容外 ,要将“ 双公示” 等信息及时 、准确 、无遗 漏报送。
第八条 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报送 、谁负责”的原则 , 各级行政机关应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并对报送的“ 双公示” 等信息合规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由省级行政机关 统一归集并报送“双公示”等信息的,需对所归集的本行业、本系 统信息承担监管责任,相对应的各级行政机关应对本行业、本系 统报送的数据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坚持“信息共享”的原则 。依托电子政务外网 、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本地区本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等渠道,充分发挥 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总枢纽作用 , 实现“ 双公示” 等信息交换共 享。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根据“ 双公示” 等信息数据归集校验 规则等标准规范要求,采集 、保存 、报送“双公示” 等信息,避免 错项 、漏项 , 从源头形成高质量的“双公示”等信息。
第十一条 鼓励 、支持各级行政机关以系统互联的方式 , 向 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自动报送“双公示” 等信息。如部分行政机关 使用全省统一业务系统的,由省级行政机关以系统互联的方式统 一归集并报送“双公示” 等信息。暂无业务系统或不具备系统互连 条件的,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层次简洁、责任明晰的内部归 集报送流程 , 以手动录入 、批量导入的方式规范、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双公示” 等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双公示” 等信息问题数据协 同处理机制,包括信息上报、问题数据核查修改 、异议处理、信 用修复等,及时关注并处理业务系统或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 传送 日志。
第四章 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自检自查 。各级行政机关应提高工作标准 , 加强 自我监督和检查 , 定期对“ 双公示” 等信息报送工作开展自检自 查 , 不断提高数据报送质量。
第十四条 信息溯源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将严格 对照各级行政机关报送的《 “ 双公示”及其他 5 类行政管理事项报 送清单》,通过数据分析溯源,全面掌握各级行政机关“ 双公示” 等信息报送情况 ,具体到分管领导和责任处(科) 室。
第十五条 定期通报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将不断 健全“ 日监测、周反馈、月通报、季评估” 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各 地区 、各部门“双公示”等信息报送工作情况。对“双公示”等信息 报送工作推进不力,或者对全省“ 双公示” 等信息工作造成不良影 响的地区或部门进行约谈;对发现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地 区或部门,将以工作专报的形式向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省监委报 告 , 并抄送驻所在地区和部门纪检监察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相关工作推进要求 ,“ 双公示”等信息报 送工作如进一步拓展到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 政监督检查“十公示” ,本办法相应覆盖至“ 十公示” 信息报送。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法律 、法规 、规章另有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办公 室负责解释 ,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