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从业行为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行为管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主体市场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公布、第709号修正)《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第214号修正)《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发〔2022〕1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是指经云南省地震局审核通过并公示,依法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业,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条件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开展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从业单位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格、备案及公开
第五条 从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且每个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 从业单位备案专业技术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或聘用人员;
(二)从业单位应当与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从业单位为企业的,应当为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从业单位聘用党政领导干部或者事业单位兼职、退休人员的,应当有符合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
(三)具备从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等专业背景,且只能在一家从业单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四)熟悉本专业的技术和知识,能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工程技术问题;
(五)具有参加或承担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能力,并能独立编写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六)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七)年龄应不超过70周岁。
第七条 云南省地震局建立从业单位信息备案、公开及信用登记更新制度。从业单位应当向云南省地震局提交从业基本信息并申请办理信用登记,各从业单位对填报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备案程序包括申报、备案及核查、公示3个阶段。
(一)申报。从业单位如实提交相关材料(纸质版及PDF电子版,加盖公章)到云南省地震局(模板见附件1)。
(二)备案及核查。 云南省地震局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备案,对从业单位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核查,如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备案信息报送云南省地震局审核通过后,可在“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注册入驻。
备案后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10 个工作日内补充报送承诺函、息备案表以及发生变化的信息对应的佐证材料。
(三)公示。云南省地震局将定期在云南防震减灾网上公布符合条件的从业单位信息,并定期更新,为有关部门或者机构选择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从业单位应当在签订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云南省地震局及项目所在地州(市)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附件2)。
各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从业规范及技术审查
第十条 从业单位应当做好执业记录,增强执业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执业记录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办结时限;
(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
(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承诺时限、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对评价工作质量和成果终身负责,并接受和配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技术负责人、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报告(以下简称安评报告)主要编写人应当具有地震学、地震地质学或地震工程学等相关专业背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工作经历。
安评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编写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 安评报告必须通过技术审查并获得行政许可,方可用于建设工程。
第十四条 云南省地震局建立安评报告审查专家库,专家库管理依照《云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报告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执行。安评报告审查工作依照云南省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报告审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应当按照专家审查意见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安评报告进行完善。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报告,从业单位按照评审意见和标准规定修改、补充工作后重新申请技术审查。
第十六条 从业单位按照规定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后,应当于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云南省地震局以及项目所在地州(市)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交修改完善的安评报告完整文本、成果图件、数据库等资料(电子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云南省地震局建立投诉举报及评价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从业单位违反本管理办法,可向云南地震局举报。
第十八条 云南省地震局随机开展从业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服务水平、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收费等情况的抽查检查,对服务不到位、服务乱收费和服务时效性不强的从业单位进行告诫,纳入信用监督管理体系,并在云南防震减灾网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 云南省地震局负责从业单位信用管理、监督检查、安评报告质量检查、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集中发布以及监督信用等级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二十条 州(市)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开展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工作每年度不少于1次,并在监督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结果汇总报送至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云南省地震局建立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制度,开展信用评价、标准建设等工作,完善信用信息管理档案。重点记录从业单位执业水平、安评报告编制质量、服务水平等方面的情况。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周期为每年度,评价结果和严重失信名单集中在云南防震减灾网发布,并及时推送给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等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为建设单位提供参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按照从业情况设置A、B、C、D四个等级,其中B级为基准等级。从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执业、审查等工作,可定为B级。
第二十三条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可提高下一年度信用等级,录入信用信息管理档案,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被省级以上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的;
(二)安评报告审查全部通过且安评报告在抽查中报告质量认定为合格的;
(三)在中介服务中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第二十四条 从业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在原有信用等级基础上,降低一个信用等级直至降为D级,书面责令整改,录入信用信息管理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第九条和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备案,累计达到3次及以上者;
(二)安评报告存在抄袭现象的;
(三)存在伪造现场工作情况的;
(四)被服务对象当年投诉一次,且核实无误的;
(五)报告复审仍不通过审查的;
(六)在省级及以上地震部门抽查中,报告质量认定为不合格的;
(七)其他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的,信用等级降为D级,记入严重失信名单,移出“云南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取消市场准入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申请在云南省行政区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录入信用信息管理档案,向社会公布。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入资格被撤销相应准入的;
(二)违规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多次出现不良行为或有不良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五)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六)在安全性评价服务中给国家、委托人造成严重损失或其它不良后果的;
(七)有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从业单位认为失信认定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向云南省地震局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时,应当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云南省地震局在收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对核查后确定异议不成立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核查后确定需撤销、修改作出的失信认定信息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信息管理档案上予以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在失信认定信息撤销、修改后,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信用修复包括自然修复和依申请修复。地震安全性评价不良信息记录消除期限为5年,5年后视为自然修复,信用等级自动归为基准等级B级。地震安全性评价不良信息记录自录入之日起满1年且完成不良信息修复的,可以申请修复信用等级。
第二十八条 依申请修复材料应包括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修复理由和相关佐证材料等。云南省地震局在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的依申请修复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处理结果。修复完成后,云南省地震局立即在云南防震减灾网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从业单位,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在准入资格审核中提供优先办理、容缺办理、承诺办理等便捷服务,在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信用等级为C级的,限制从业单位承担重大项目及财政出资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项目,限制参与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或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推荐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取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给予的政策优惠和行政便利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云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备案材料
(模板)
2.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表
附件1
云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
备案材料
(模板)
xxx单位
x年x月x日
目录
1.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诺函························x
2.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息备案表····················x
3.从业能力证明材料································x
3.1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x
3.2单位简介······································x
3.3从业人员证明材料······························x
4.单位办公场所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x
5.技术装备及专业软件系统·························x
6.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x
7.单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主要业绩表···········x
1.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诺函
我单位具备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在参与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招投标及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过程中没有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我单位报送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业绩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如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发现我单位不具备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条件,或者在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招投标及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报送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业绩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我单位愿意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2.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息备案表
单位名称 | |||||||
单位性质 | 事业 | 全额拨款 | 企业 | 国有企业 | |||
差额拨款 | 集体企业 | ||||||
自收自支 | 私营企业 | ||||||
其他 | 其 他 | ||||||
注册地址 | 邮编 | ||||||
办公地址 | 邮编 |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 | 传真 | ||||
办公室 | 电子邮箱 |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号 | |||||||
注册(开办)资金(万元) | |||||||
专业技术人员 | 60周岁以下 | 60-70周岁 | 合计 | ||||
高级职称 | |||||||
中级职称 | |||||||
初级职称 | |||||||
合计 | |||||||
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专业背景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 专业 | 高级职称人员名单 | |||||
地震学 | |||||||
地震地质学 | |||||||
地震工程学 | |||||||
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业绩情况 | |||||||
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能力情况 | |||||||
质量管理体系情况 | |||||||
填写说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号)、注册(开办)资金等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标注内容填写。
2.专业技术人员:指和申请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从事相关技术工作的人员。
3.具备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能力情况:介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装备的数量、型号,专用软件系统的数量、型号,及其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情况。
4.质量管理体系情况:有效期内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情况。
3. 从业能力证明材料
3.1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采用彩色横版,每页2张)
3.2单位简介(成立时间、业务范围、人员情况、承接地震安评项目情况)
3.3从业人员证明材料
3.3.1人员汇总表
序号 | 姓名 | 毕业时间/毕业院校/专业 | 学历 | 职称 | 专业相关性 | 身份证号码 | 年龄 | 原地震安评师资格等级证书 | 专职/ 兼职 |
xx年毕业于xx大学xx专业 | xx专业高级工程师/xx专业工程师 | 3个专业选择其一。指学历证书所示专业及职称证书所示专业。非技术人员,可不填。 | xx级(如无,填无) | 专职/兼职,选择其一 | |||||
3.3.2人员简历表
人员简历表分为法定代表人简历表、专业技术人员简历表。专业技术人员依次为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照片 | |||||
职务 | 职称 | 最高学历 | ||||||
何时/何校/ 何专业毕业 | xx年毕业于xx大学xx专业 | |||||||
身份证 | ||||||||
固话 | 移动电话 | 微信号 | ||||||
工 作 简 历 | 由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作、任何职务 | ||||||
x年x月至x年x月 | Xx单位,xx职务 | |||||||
本人签字: xx年xx月xx日 | ||||||||
法定代表人简历
填写说明:
法定代表人简历后附身份证复印件(正面、反面)、专业证明复印件(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 )、安评师资格证(如有)、社保证明、兼职人员单位同意兼职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简历表
(至少包含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高级职称各两个)
1.基本情况 | ||||
姓名 | 性别 | 照片 | ||
职务 | 年龄 | |||
联系方式 | 微信号 | |||
学历 | xx年毕业于xx大学xx专业 | |||
技术职称 | ||||
专业相关性 | 与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相关,选择其一。指学历证书所示专业及职称证书所示专业。非技术人员,可不填。 | |||
身份证号 | ||||
2.工作履历 | ||||
x年x月至x年x月,在xx单位任xx职务 x年x月至x年x月,在xx单位任xx职务 | ||||
年份 | 参加的主要项目 | 该项目中任职 | 备注 | |
填写说明:
专业技术人员简历表后附身份证复印件(正面、反面)、专业证明复印件(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安评师资格证(如有),劳动(聘用)合同,社保证明,符合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聘用党政领导干部或者事业单位兼职、退休人员的),发表的文章、承担完成的地震安评项目及相关专题研究成果等可以说明从事专业领域工作的证明材料。其他相关人员也应一并提供相关信息。
4.单位办公场所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5.技术装备及专业软件系统
5.1购买合同/转让协议
5.2发票
5.3实物照片
6.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7.单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主要业绩表
(2018年1月至今)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单位 | 合同签订时间 | 合同金额(万元) | 安评报告是否已审查 | 安评报告审查专家名单 | 项目负责人 | 技术负责人 |
填写说明:
1.安评报告是否已审查按未审、在审或已审选择填写;
2.安评报告审查专家名单按在审或已审选择填写。
附件2
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表
项目名称 | |||||||
评价技术单位 | 名 称 | 法人代表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 项目概况 □ | 工程地点 | 县(市、区) 镇(乡、街道) | |||||
功能用途 | 总投资 | 万元 | |||||
中心场址 经 纬 度 | 东经 度; 北纬 度 | ||||||
建设单位 | 名 称 | ||||||
经办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区域性地震 安全性评价 项目概况 □ | 区域地点 | 区(县) 镇(乡、街道) | |||||
区域类别 | 国家级设立的园区 □ | 高新技术开发区 □ | |||||
省级设立的园区 □ | 经济(技术)开发区 □ | ||||||
市县政府设立的园区 □ | 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 □ | ||||||
其他有条件的区域 □ | |||||||
区域面积 | |||||||
园区管理 单 位 | 经办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技术服务信息 | 签订合同 时 间 | 合同金额 | |||||
提交技术 报告时间 | |||||||
其他情况说明 | |||||||
填表说明:
1.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概况或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概况部分为二选一。
2.云南省地震局组织或委托项目所在地州(市)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现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核验,部分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云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报告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报告审查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咨询与评估活动中的作用,按照集中管理、行为规范的原则,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及中国地震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云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报告审查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地震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组成,为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报告(以下简称安评报告)审查工作提供咨询、评审、决策服务的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云南省地震局负责建立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报告审查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能独立从事和参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咨询、评估、评审、评价、认定、验收及鉴定等科技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云南省地震局成立建设工程地震安全工作管理办公室,挂靠在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等工作管理。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管理
第五条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本领域科技发展动态,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素养,身体健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二)具有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或相关专业背景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70岁(含)及以下的科学技术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若身体健康并自愿,其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75岁;
(三)在以往科技活动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专家入库主要采取主动邀请方式,遵循自愿原则,由云南省地震局邀请,经专家所在单位审查推荐,云南省地震局审核确认,并公示。
第七条 专家入库申请实行定期受理、动态管理,每年第一季度受理、审核、入库。专家入库时应填写《云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信息表》(附件1),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报送云南省地震局。
第八条 入库专家实行年检制度,如有以下情况移出专家库:
(一)年龄超出第五条规定的。
(二)专家本人申请退出的。
(三)存在本办法列举的不良信用行为,被降低信用等级,清退出库的。
(四)其他无法继续参与技术审查工作的情况。
第三章 专家使用管理
第九条 云南省地震局针对每一安评报告组建一个技术审查专家组,专家原则上应该按照指定方式从专家库中选取,如上级文件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采取指定专家的方式。
第十条 专家指定方式:根据项目特点,由工作管理办公室选取并报分管局长审核同意。特殊项目需要邀请专家库之外的专家参加时,可以采取特邀方式。
第十一条 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自行选取。组长一般由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
第四章 专家权益和义务
第十二条 经确认进入专家库的专家,享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咨询、评估、评审、评价、认定、验收及鉴定等科技活动的权利,提出咨询、评估、评价意见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专家在科技咨询与评估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咨询评估纪律,做到公正、公平、守信,对涉及与自己利益相关的评审,应主动提出回避;
(二)严守保密制度,对地震安全性咨询与评估活动中的技术或商业秘密及文字、图像、音视频资料等严格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三)不得收受被评估单位或个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四)自觉接受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十四条 通过监督检查、报告抽查复审(每年不低于一次)、接受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对专家审查行为的监督管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云南省地震局法规部门或纪检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信用管理,是指对专家进行信用认定、审核、评价以及其他方面的信用管理。专家的信用行为是衡量专家信用的依据,包括良好信用行为和不良信用行为。
良好信用行为是指专家在履责过程中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如期完成其正式承诺内容的行为。
不良信用行为是指专家在履责过程中违反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审查结论有失客观公正的行为。
第十六条 按照信用评价等级对专家的信用进行累计评价,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信用良好、一般失信、严重失信3个级别,分别用A、B、C表示。
第十七条 依据专家参与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报告审查的情况,制定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对专家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八条 专家初始信用等级为A级。
第十九条 专家信用结果管理方式如下:
(一)信用评级为一般失信的(B级),取消1年专家选取资格(登记信用记录之日起计,下同)。1年期满后,须由专家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查通过后,信用等级恢复为A级。
(二)信用评级为严重失信的(C级),清除出专家库,且3年内不接受入库申请。
第二十条 工作管理办公室对专家的信用评级按年度进行更新记录管理。专家对已确认的信用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诉。
第二十一条 专家认为失信认定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向工作管理办公室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工作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其中,对核查后确定异议不成立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核查后确定需撤销、修改作出的失信认定信息的,在10个工作日内在信用信息管理档案上予以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在失信认定信息撤销、修改后,工作管理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报告审查专家库信息表
2.评审专家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1
云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报告审查
专家库专家信息表
姓 名 | 性别 | 照 片 | ||
出生年月 | 学位 | |||
所学专业 | ||||
工作单位 | 工作年限 | |||
职称 | 现从事专业 | |||
申请审查 专业类别 |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通讯地址 | ||||
参与、评审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等相关经历 | ||||
相关研究 成果或奖励 | ||||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所在单位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评审专家信用评价标准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信用记录内容 | 量级 标准 | 信用 评级 |
良好 信用 | 守信 行为 | 1.在咨询过程中认真负责,完成科技咨询与评估工作; 2.能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 同时 具备 | 信用良好 (A) |
不良 信用 | 失信 行为 | 1.已接受咨询任务,但无故缺席,影响咨询工作进度; 2.已接受咨询任务,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咨询工作,提交咨询结果; 3.未遵循回避原则; 4.在履责过程中,擅自委托他人代为咨询; 5.参与评审通过的报告被抽查不合格。 | 符合 任一 条件 | 一般失信 (B) |
1.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审查,不如实评价或提供咨询建议; 2.违反保密原则; 3.弄虚作假获取专家资格; 4.私下接触相关从业单位,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要求; 5.严重违反咨询纪律和规定,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不良行为。 | 符合 任一 条件 | 严重失信 (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