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迪庆州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已经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3日
迪庆州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的安排部署,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闲置浪费问题,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节约集约用地为导向,以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为抓手,集中力量推进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和闲置土地处置,撬动存量土地保障项目实施,助力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行动目标。2022—2024年,全州年度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指标排名力争提升到全省中上游水平;闲置土地处置率指标排名力争保持在全省前五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升。其中,2022年全州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不低于25%,闲置土地处置率不低于30%。
(三)处置重点。
1.批而未供土地:2009年以来已批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但未实施征地或供应的土地。
2.闲置土地:2009年以来已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中,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构成闲置的土地,以及涉嫌闲置土地。
二、重点任务
(一)疏通出口,加快消化批而未供土地。
1.完善未供即用土地供地手续。对政府主导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建设项目因拖欠用地报批规费、未明确用地主体等,已经建设但未依法依规办理供地手续的,由属地政府牵头督促有关单位抓紧清缴用地报批规费、明确用地主体,及时完善供地手续。对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可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直接核发给建设单位。对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经州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可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直接核发给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放弃开发建设或拒不办理供地手续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利益主体,厘清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产权关系后,恢复净地状态并按照规划重新组织供地。(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能源局等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2.规范无效用地认定消化。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用地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对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因相关规划或政策调整、征地拆迁无法实施等导致不具备供地条件,且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按程序报请原批准机关调整、撤销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加快推进各县(市)范围内经国务院批准、用地项目供地方案需省级审批,但未使用土地的消化工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3.支持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对已开发建设、但尚未供地的项目,实际用途与现行国土空间规划不一致的,在不违反现行规划禁止性和强制性内容、与规划管控要求不矛盾的前提下,可将允许保留的建设内容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完善供地手续,并在供地合同中明确土地用途、开发建设和到期退出土地的相关要求。对因规划调整、产业政策变化等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县(市)人民政府可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促进土地开发利用。(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二)严格标准,规范处置闲置土地。
4.统筹处置因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对可利用的闲置土地,落实责任部门,明确规划条件,落实拆迁补偿方案,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消除开工障碍,促进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如能在一年内实施开发,可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但最多只能延期一次,总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对因政府调整规划或建设条件、文物保护及不可抗力等,造成土地确实无法开工建设的,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以协议出让方式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对因群众信访等无法开工建设的,属地政府应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妥善化解矛盾,尽快促成项目开工建设。(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5.依法处置因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坚持“以用为先”,采取约谈等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开发。对未按约定开工建设超过一年的,按规定征缴土地闲置费。对未按约定开工建设超过二年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难以收回的,由属地政府主导,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6.协调推动司法查封的闲置土地处置。对因司法查封导致无法开工建设的,属地政府要主动协助司法机关理顺闲置土地债权债务关系,在具备法律规定的解封条件后,尽快协调司法机关解封并加快处置。对确因处于司法查封状态而无法处置的闲置土地,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要求,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标注“司法查封”字样,并上传司法查封文书扫描件,暂不纳入考核。(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7.据实处置无施工许可手续的闲置土地。以工程开工认定完成闲置土地处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必须按规定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以下两类情形除外:一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目前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单位建筑工程,提供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资金计划下达文件;二是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提供经依法依规批准的开工报告。(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三)源头防控,坚决遏制新增问题。
8.强化节约集约。将节约集约用地理念贯穿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全过程,最大限度保护耕地,促进国土空间利用更加集约高效。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在各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用地审批等环节从严把关,从源头上保障各项标准落实到位。统筹做好征地拆迁、基础设施配套、土地平整等土地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做到“净地”出让、“熟地”出让。对分期建设的项目,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使用土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供应土地,避免闲置浪费。(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9.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要认真摸排梳理,将本县(市)辖区内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落实到宗数、地块、图斑,准确掌握具体位置、地块面积、规划要求、征地拆迁、开发进度等情况,并按照“一地一策”要求,深入分析批而未供和闲置的原因,逐一制定处置方案,有序推进处置工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充分运用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监管平台,指导各县(市)建立完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台账,发生一宗、入账一宗,处置一宗、销号一宗,做到及时更新、动态管理。各县(市)要用好自然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批备案系统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跟踪、开竣工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等动态巡查制度,第一时间对涉嫌闲置的建设用地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避免新增闲置土地。(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10.完善供地机制。严格落实“项目跟着规划走,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要求,建立健全项目准入部门联审机制,推进招商、征地、供地、建设和监管有机融合,提高项目引进、选址、供地的精准度。持续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地方式,确保项目主体拿地能开发、拿地即开发,防止土地无效、低效占用。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会同投资促进部门,对存量土地情况进行梳理研究,结合实际建设云南省建设用地“招商地图”平台,引导项目充分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对已落实项目但因征地拆迁不到位、基础设施不配套等不能及时供应的土地,要统筹运用各类资金,加快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前期开发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创造条件加快土地供应。(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投资促进局等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11.创新监管方式。各县(市)要探索实行项目“双合同”监管机制,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由政府与受让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明确项目投入产出、建设要求、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等内容,督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约定开发建设。同时,要将企业闲置土地等违规违约行为相关信息纳入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在其违规违约用地行为整改完成前,不予受理新的用地申请,并限制参与土地竞买活动。项目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等未达到约定条件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人民政府组织成立迪庆州加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的责任主体。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全面排查、梳理各自辖区内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台账清单、研究制定具体处置方案、成立县(市)市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专班,认真落实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各项政策措施,统筹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要全面推行项目工作法、一线工作法、典型引路法,落实“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效率要求,切实把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抓牢抓实,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州人民政府负责、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要在属地政府的统筹领导下,明确分工、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各项处置工作。其中,自然资源部门要牵头抓总,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定部门、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限、定责任,全力推进处置工作。发展改革、投资促进等部门要严把项目准入关,配合建设云南省建设用地“招商地图”平台,引导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管理,配合做好“标准地”改革工作,切实提高用地效率。财政部门要对存量建设用地处置和土地收储等工作给予资金支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部门要指导督促用地单位及时上缴有关规费,主动申请办理供地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商务局、州能源局、州投资促进局等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三)完善工作机制。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照省自然资源厅严格落实1个预警(对年度处置率未达到要求的县(市)、和近5年来供地率低于60%的县(市)进行预警)、4个挂钩(存量土地处置与计划指标配置、新增规模指标、成片开发方案审查、建设用地审批相挂钩)、4个机制(调研指导、协调推动、挂牌督办、通报约谈),指导督促各县(市)切实加大处置力度;要按季度对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不实情况进行通报,每年确定不少于10个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项目进行重点督办。各县(市)要从体制机制和监管等方面,对批而未供和闲置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针对薄弱环节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善程序、规范行为、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防范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产生。(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四)强化督导检查。州人民政府督查室、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沟通衔接,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纳入省政府自然资源管理“八个全面”综合督查和党委、政府年度综合考评,对各县(市)的处置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和实地核查。对处置工作进展缓慢的,督促加快工作进度;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对督促后工作进度依然缓慢、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州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五)严格实施奖惩。州人民政府督查室、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参照省政府、省自然资源厅对各州(市)奖惩机制,对全面完成处置任务的县(市),在安排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按照要求予以指标奖励;对未完成处置任务的县(市),按照要求扣减相应计划指标;对存在处置不实问题的县(市),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处置面积双倍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州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