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民政局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32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1〕76号),决定提高全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年,全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执行省级指导标准66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年,全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执行省级指导标准477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1年,全州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执行省级指导标准858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全州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统一执行省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全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统一执行省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县(市)和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再适当提高。
(二)迅速行动,按期完成。各县(市)和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要加强同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最迟于6月底以前完成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提标工作并同步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新公布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提标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7月15日前书面上报州民政局备案。
迪庆州民政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