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28486X2/202401734
文  号
迪政复〔2024〕17号
来 源
迪庆州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4-06-30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迪庆藏族 自治州维西县阿三多水库工程建设 项目临时用地(一批)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6-30 10:47     浏览次数:4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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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迪庆藏族

自治州维西县阿三多水库工程建设

项目临时用地(一批)的批复

 

迪庆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局《关于请求审批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县阿三多水库工程建设项目临时用地(一批)的请示》(迪自然资规发〔202476号)文收悉。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项目临时使用维西县保和镇高泉村民委员会香椿箐村民小组的1个乡(镇)1个村民委员会1个村民小组土地8.1520公顷,其中农用地为8.1216公顷(耕地0.1375公顷,林地5.1296公顷,园地0.2808公顷、草地2.4899公顷,其他农用地0.0838公顷),未利用地0.0304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4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该临时用地主要作为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县阿三多水库工程建设项目临时用地(一批)。

二、临时用地使用前,用地单位必须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足额支付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用。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中确定的土地复垦要求和标准,做好复垦计划,履行土地复垦职责和义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土地复垦保质、保量并按期完成。

四、用地单位应严格落实“耕作层剥离”等相关工作,主动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临时用地使用和复垦情况,接受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请用地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情况的的监管,对擅自突破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及用途使用的将严肃查处。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4年6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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