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28486X2/202201400
文  号
迪政办发〔2022〕53号
来 源
迪庆州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22-06-23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全重特大 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 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3 10:23     浏览次数: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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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云南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全重特大

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

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

医疗保障、民政、财政、卫生健康、税务、乡村振兴等部门和工会组织、银保监会要协同联动,对照各自职责,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健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一事一议”等机制来明确数据共享途径及方式),严格执行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云南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筑牢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防线。加强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协调发展,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全面完善州级统筹,做实统收统支

进一步做实医疗救助州级统筹,实现医疗救助基金统收统支。落实各级医疗救助财政分担责任,鼓励通过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拓宽医疗救助筹资渠道,增强医疗救助保障能力。

三、规范医疗救助支付限额,建立健全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

(一)医疗救助支付限额

迪庆州医疗救助年度支付限额从71日起统一为23000元;不再区分普通住院医疗救助年度支付限额、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支付限额和防止返贫致贫监测风险认定再救助年度支付限额(防止返贫致贫监测风险认定再救助年度支付限额在“急”、“重”、“特”疾病治疗过程中遵循“医疗必须”医学原则所产生的超出医保目录范围的费用,经县(市)级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认定存在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并医保经办机构在核实费用真实性的前提下,可采取联席会议、“一事一议”等方法纳入医保三重制度给予相应保障)

(二)加强高医疗费用预警监测,并对经认定存在因病返贫致贫风险人员的高额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实施倾斜救助

按照省级统一部署,加强医疗救助对象高额医疗费用监测,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致贫底线。医疗救助对象基本医保目录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高于7000(以后年度按照级调整作相应调整)的部分,经县()级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认定存在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的,在医疗救助年度支付限额内再救助70%防止返贫致贫监测风险认定再救助比例“急”、“重”、“特”疾病治疗过程中遵循“医疗必须”医学原则所产生的超出医保目录范围的费用,经县(市)级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认定存在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并医保经办机构在核实费用真实性的前提下,可采取联席会议、“一事一议”等方法纳入医保三重制度给予相应保障)

(三)落实三医联动改革,加强规范转诊管理,有效促进分级诊疗

进一步落实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充分发挥紧密型医共体的服务优势,加强规范转诊管理,有效促进分级诊疗,加快推动实现大病重病在本省解决、常见病多发病在州县解决、头疼脑热等小病在乡村解决。在确保不发生因病致贫返贫的前提下,原则上只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医保三重制度保障后,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费用实施倾斜救助。

(四)加强政策衔接。通知自202271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级对本通知相关待遇标准作动态调整时,执行国家和省级动态调整标准。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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