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州财政局、州农业农村局、迪庆银保监分局:
为继续实施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由迪庆州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了《迪庆州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21-2023年)》并经2021年5月21日州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同时待保费结算完毕后废止《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迪庆州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迪政发〔2019〕28号)。
附件:《迪庆州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方案(2021-2023年)》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
附件
迪庆州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
工作方案(2021--2023年)
为认真实施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推动我州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关于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8〕91号)《云南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云财金〔2020〕112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农业保险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我州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工作原则,按照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优化农业保险工作机制和发展模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农业保险品种、提高风险保障程度,建立健全农业风险转移分散和保障机制,减少灾害、疫病和市场等因素对农业发展的冲击,保障我州粮食、肉食品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收入稳定,促进高原特色农业提质增效,扎实推进乡村振兴。
二、实施时间
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全州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按本方案组织开展。2024年及以后工作方案,根据有关政策调整变化情况和工作需要再行组织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保险品种。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甘蔗、马铃薯、天然橡胶、青稞、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牦牛、藏系羊,以及符合《种子法》规定、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并经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开展的水稻、玉米、小麦制种,包括扩繁和商品化生产等种子生产环节。上述品种,各县(市)均可按照愿保尽保的要求全面组织实施。
(二)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等灾害、病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政府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标的直接死亡造成的损失。在上述共性保险责任基础上,各县(市)可根据地域和作物特点增加保险责任类别,并确定相应险种的保费费率;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具体保险责任见下表:
中央财政补贴型农产品保险责任
险 种 | 保险责任 | ||
种植业 | 水稻 |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旱;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草害、鼠害等。 | 渍涝、低温冷害、稻瘟病、黑条矮缩病、稻飞虱、水稻螟虫、稻纵卷叶螟、稻曲病、纹枯病、白叶枯病、细菌性条斑病等。 |
玉米 | 渍涝、低温冷害、地下害虫、玉米螟、大小斑病、灰斑病、锈病、蚜虫、粘虫、草地贪夜蛾等。 | ||
小麦 | 锈病、白粉病、蚜虫、麦蜘蛛等。 | ||
油菜 | 渍涝、低温冷害、白粉病、蚜虫、霜霉病、白锈病、菌核病、十字花科根肿病等。 | ||
甘蔗 | 火灾、渍涝、寒流、冻灾、螟虫、地下害虫、粘虫、蓟马、蚜虫等。 | ||
马铃薯 | 环腐病、早疫病、线虫、块茎蛾、晚疫病、疮痂病、粉痂病、黑痣病、地下害虫、二十八星瓢虫等。 | ||
天然橡胶 | 火灾、低温冷害、寒流、白粉病等。 | ||
青稞 | 渍涝、锈病、白粉病、蚜虫等。 | ||
养殖业 | 能繁母猪 | 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 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
育肥猪 | 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 | ||
奶牛 | 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等。 | ||
牦牛 | 雪灾(包括因雪灾直接导致保险牦牛的死亡及自雪灾发生后60日内因雪灾导致饲料供给中断,而导致保险牦牛的死亡);暴风;口蹄疫、炭疽、牛出血性败血症、布氏杆菌病、牛结核病、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等。 | ||
藏系羊 | 雪灾(包括因雪灾直接导致保险藏系羊的死亡及自雪灾发生后60日内因雪灾导致饲料供给中断,而导致保险藏系羊的死亡);暴风;口蹄疫、炭疽、羊痘、布氏杆菌病、羊快疫等。 | ||
制种业 | 水稻 | 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害、草害鼠害等 | 渍涝、低温冷害、稻瘟病、黑条矮缩病、稻飞虱、水稻螟虫、稻纵卷叶螟、稻曲病、纹枯病、白叶枯病、细菌性条斑病等。 |
玉米 | 渍涝、低温冷害、地下害虫、玉米螟、大小斑病、灰斑病、锈病、蚜虫、粘虫、草地贪夜蛾等。 | ||
小麦 | 锈病、白粉病、蚜虫、麦蜘蛛等。 | ||
(三)保险金额及费率
贯彻落实“保险金额应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或饲养成本”基本要求,结合我州农业产业实际,在继续执行上一轮确定的各险种保险金额和费率基础上,其中,能繁母猪、生猪保险金额待中央明确后遵照执行。新增实施水稻、玉米、小麦3大主粮作物制种保险,各级财政按照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保费进行补贴。保险金额和费率标准具体如下表:
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金额和费率
险种 | 保险费 | 保险金额 | 费率 | 财政补贴 比例 | 农户 自负 | |
种植业 | 水稻 | 27 | 600 | 4.5% | 90% | 10% |
玉米 | 18 | 500 | 3.6% | 90% | 10% | |
小麦 | 16 | 400 | 4% | 90% | 10% | |
油菜 | 16 | 400 | 4% | 90% | 10% | |
甘蔗 | 42 | 700 | 6% | 80% | 20% | |
马铃薯 | 27 | 600 | 4.5% | 90% | 10% | |
天然橡胶 | 46 | 3500 | 1.31% | 80% | 20% | |
青稞 | 24 | 500 | 4.8% | 90% | 10% | |
养殖业 | 能繁母猪 | 60 | 1100 | 5.45% | 80% | 20% |
育肥猪 | 32 | 700 | 4.57% | 80% | 20% | |
奶牛 | 370 | 7000 | 5.29% | 90% | 10% | |
牦牛 | 240 | 4000 | 6% | 90% | 10% | |
藏系羊 | 24 | 400 | 6% | 90% | 10% | |
制种业 | 水稻 | 160 | 2000 | 8% | 90% | 10% |
玉米 | 120 | 1600 | 7.5% | 90% | 10% | |
小麦 | 42 | 700 | 6% | 90% | 10% | |
(四)承保、保费拨付及理赔流程
1.承保流程。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在充分宣传政策、讲解承保理赔内容,按照愿保尽保的原则,不设置计划上限,将全州符合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的种植、养殖品种全部纳入投保。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做好投保农户资料收集、收缴自担保费、制作分户清单、投保单等工作,并向农户出具保险凭证。制种保险要落实“承保地块必须准确、定损面积必须明晰、理赔对象必须明确、理赔期限必须规范”的“四必须”服务规范,已投保制种保险的水稻、玉米、小麦,不得再投保种植业项目保险。
2.农户自担保费。农户自担保费不再实行州、县市两级财政补助,由农户和从事种植养殖的企业、合作社按照承保数量、保费费率自行承担自担保费。
3.投保数量核查。年度的投保数量确定后,由各县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部门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投保数据核查工作,核查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期限为一个月,要及时进行核查数据与投保数据比对工作,对投保数据不实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整改,坚决制止数据不实造成的骗保和套取保费补贴的违法行为。
4.保费申请及拨付流程。按照《云南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农户投保数据,由县(市)级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按季度填报《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申请表》,经县(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盖章后,再提交县(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县(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将保费补贴资金拨付至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指定账户。
5.理赔流程。
出险报案:被保险人在获悉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24小时之内或可能情况下的第一时间拨打报案电话,报告出险的时间、具体地点和出险原因。
查勘定损:出险后由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邀请当地农牧技术部门人员协助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对于损失确定清晰、相关理赔资料收集完备的,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对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或损失率的,应设立观察期,观察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勘定损工作以及赔款到户。制种保险出险后先行对灾情和受损面积进行核实并记录,待受损保险标的达到成熟条件后,由承保机构与农业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损失产量测定,依据减产率和不同生长期对应赔付标准计算应赔付金额;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要将数据作详实记录,作为农业保险灾害损失理赔的依据。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定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
赔款支付:保险赔款由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受灾农户、制种企业,用于灾后恢复生产。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受灾农户、制种企业完整的索赔单证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灾农户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五)保险风险防范。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农业保险风险防范,发挥风险管控主体作用,积极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财金〔2013〕129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金〔2014〕24号)相关规定,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和本省地方保险公司总部应当按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足额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并建立规模经营、险种互补、再保险安排等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增强农业保险应对大灾、巨灾风险的能力。按照云财金〔2014〕24号规定时限和内容向州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六)保险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规范开展各项业务,切实履行责任,提高保险服务水平。落实“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和“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五公开、两到户”服务规范。同时,要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约定支付赔款,为农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保障农户合法权益。
(七)绩效目标。2021年目标包括但不限于:力争种植业投保面积达到50万亩,其中,水稻、小麦(青稞)、玉米3大主粮作物投保面积达到30万亩,保险覆盖率达到60%;养殖业投保数量达到50万头;农户满意度85%以上。2022年目标包括但不限于:种植业投保面积达到60万亩,其中,水稻、小麦、玉米3大主粮作物投保面积达到40万亩以上,保险覆盖率达到75%以上;养殖业投保数量达到55万头;农户满意度85%以上。2023年目标包括但不限于:种植业、养殖业投保数量稳定增长,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
四、保险机构选择
我州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由州农业农村局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 〕123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云财金〔2020〕112号)要求,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州级层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招投标,以县(市)为单位分成3个标段,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保服务机构。每县(市)确定1家具备在县市级区域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条件的承保机构作为实施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产品保险工作(2021—2023年)服务机构,评标分值最高者为该区域中标单位,服务内容包括农业保险投保、事故现场查勘、定损、资料收集、理赔等工作。迪庆银保监分局要对参与招投标的农业保险机构进行审查,并加强农业保险业务情况进行监管。此轮政策性农业保险招标周期为3年,待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招投标办法出台后另行调整。除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委托外,各县(市)不得引入中介机构,为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办理(中央、省级、州级、县级)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如确需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不得从中央、省级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费中向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切实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迪庆州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农业农村局,由杨树奇任办公室主任,扎都、肖毛任副主任,负责具体协调相关事宜。
组 长: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 杨继文 州财政局局长
杨树奇 州农业农村局局长
陈 浩 迪庆银保监分局局长
成 员: 赵 龙 州财政局副局长
扎 都 州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肖 毛 州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阿 常 州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尹崇梅 州财政局涉外金融科科长
王茂林 州银保监分局保险机构监管科科长
和仕刚 州农业农村局种植业与农药管理科科长
李锦华 州农业农村局计划财务科科长
杨 繁 州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与兽药监管科
负责人
各县(市)要加强对辖区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农业农村、财政、银保监部门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的职责,细化工作分工,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支持保险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各项工作,将财政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和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好支农政策的综合效应。
(二)建全农业保险联席会议机制。建立由州农业农村局、州财政局、迪庆银保监分局、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等有关单位组成的州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州农业农村局为会议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召集会议,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农业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部署和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及时协调解决农业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提出工作计划建议。
(三)明确州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职责。州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制定全州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工作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指导督促我州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本地工作计划,抓好有关工作落实,及时上报工作进展,反映工作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建议;指导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做好保险公司承保数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申报的审核工作,监督检查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做好农业保险项目绩效自评。州财政局:积极向中央财政、省级财政申报补贴资金,开展保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跟踪问效,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办理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的清算;指导各县(市)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监管工作;研究提出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和驻迪庆保险机构做好农业保险工作。迪庆银保监分局:负责监督管理农业保险市场,监督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依法查处农业保险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州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农业保险市场秩序;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做好投保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料收集、制作分户清单、投保单、收取保费、政策宣传,做到愿保尽保;不断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加大乡村一线服务力量,做到应赔尽赔。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州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建立健全县(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协同推进机制。
(四)建立农业保险业务统计和信息调度制度。每季度首月5日前,各县(市)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向县(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月度农业保险实施情况;10日前县(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州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月度农业保险实施情况;15日前,州农业农村部门向省农业农村部门报送月度农业保险实施情况,并通报给州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报告州政府。
(五)健全基层组织工作体系。各县(市)成立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确保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推进。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应成立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积极协助农业保险承保经办机构把工作落实在一线。
(六)强化日常工作管理和监督。各县(市)、乡镇要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日常管理和监督制度,定期不定期对辖区农业保险工作实施进度、承保理赔情况、政策宣传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七)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银保监部门及各县(市)、乡镇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大农业保险政策、保险条款,以及保险理赔助力恢复生产的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引导广大农户及经营主体明明白白参加保险,提高投保率和透明度。
(八)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各县(市)在编制本级保费补贴时,应分解细化各项工作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时,除需编制年度绩效目标外,还应编制年度绩效指标,指标包含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三类一级指标,每一类一级指标应细分为若干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并设置对应的指标值,指标值应细化、量化,便于评价考核。
(九)强化项目资金“双监控”。牢固树立以绩效评价为导向的资金管理使用理念,不断提高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对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双监控”,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督促整改、及时纠偏,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年末要对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认真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险费补贴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六、其他
迪庆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农业保险工作由香格里拉市统筹办理,请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对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