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9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州州属国有企业,县(市、区)国有企业以及驻迪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工作目标
2020年1月底前,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模底调查,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各县(市、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具体实施办法。2020年6月底前,完成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和党组织关系转移接收,深入开展资产无偿划转和统筹外费用处理等工作。2020 年底前,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实现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常态化移交地方管理。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国有企业主体已消失的退休人员,未移交的由现管理单位负责办理移交工作。金融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全力做好服务保障,依法依规确保待遇和权益不受损,确保有序移交、平稳过渡,努力提高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后的归属感、获得感、幸福感。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管理服务功能。街道和社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管理退休人员人事关系和退休党员组织关系;建立规范统一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电子台账,实现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化,为退休人员提供有关咨询、查询服务;跟踪掌握和上报退休人员生存及流动状况,做好领取社保待遇资格确认工作,负责死亡退休人员遗属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申报;符合条件的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建立救助帮扶机制,帮助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退休人员解决基本生活诉求问题;组织退休党员参加党组织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保证退休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阅读文件、了解情况、查阅信息、参加有关会议,组织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开展对退休人员的走访和节日慰问工作,指导和帮助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规模和需求,加大街道和社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赋予街道和社区相应职权及资源手段,做好街道和社区工作力量配备、经费保障以及配套设施等各项保障工作,不断提高街道和社区管理服务能力,确保街道和社区接得住、接得稳、接得好;积极推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与原单位分离后,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统筹做好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要规范完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从企业到街道和社区的移交工作以及街道和社区对接政府部门的有关服务事项和工作流程,精简移交环节和手续,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不协调、不顺畅问题,实现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平稳有序移交。各县(市、区)和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兼职(任职)、因私出国(境)等事项审批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委组织部、州档案局、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国资委、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健康委、州信访局、州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有效衔接。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各类社会保障待遇要按时足额支付。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相应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未纳入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有关企业和县、市要协调做好其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等有关待遇仍按照原渠道解决,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军转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劳动模范、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及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等特殊退休人员的待遇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做好移交工作,暂不能移交的,由有关职能部门统筹研究解决方案,在解决方案出台前按照原渠道解决。(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转移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相应的街道和社区党组织进行管理。国有企业党组织要与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密切衔接,跟进做好党组织关系接转和有关服务工作,并在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国有企业负责做好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接转前党费交纳基数核准、接转前应缴党费收缴、党员基本信息梳理汇总等工作。街道和社区要加强党组织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党组织移交工作,及时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党支部。要严肃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纪律,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收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委组织部、州财政局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属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各县(市、区)指定单位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州级由州档案局负责做好州属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国有企业将档案规范整理后统一移交给档案管理指定单位,档案移交后,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并实现档案服务数字化、便捷化。退休人员移交后新形成或变更的档案材料,由负责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街道和社区按照规定移交指定的档案管理单位。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由州委管理的领导人员人事档案不移交。(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委组织部、州档案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资产无偿划转。国有企业现有专门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能够分割移交的,经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原则上按照现状及时无偿划转给街道和社区用于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居住较为集中,现有专用于退休人员的服务活动场所确实难以分割划转的,国有企业可与街道和社区协商采取调换等方式妥善处理。国有企业确无专用于退休人员服务活动场所和设施的,街道和社区不得将活动场所或设施划转作为接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前置条件,也不应要求国有企业新建或提供新建所需资金。多元股东的国有企业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股东所有者权益。国有企业因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对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可在考核时给予支持。各县(市、区)负责整合本行政区域内资源,拓宽活动场所保障渠道,完善社区基本活动配套设施。(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国资委、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民政局、州信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分类处理统筹外费用。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企业要统筹考虑企业年金实施等情况,分别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所属企业分类处理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审核把关、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借机巧立名目违规提高福利待遇,严格规范资产管理,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要对退休人员现有统筹外费用进行认真清理、分类处理,不再新增统筹外项目,原则上不再提高发放标准。已实施企业年金的国有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可一次性计提,按照现有方式发放;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国有企业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也可参考所在城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支付。对国有企业自行发放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国有企业按照现行途径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一次性计提或支付的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国有企业要采取一定的过渡期办法,妥善解决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社会化管理实行前或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原享受的各类合法保障待遇仍按照原渠道解决,在对职工工资福利统一规范管理基础上,逐步減少新办理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过渡期满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州政府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由国有企业一次性支付,国有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财政局国资委、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健康委、州信访局、州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妥善安置职工。对国有企业从事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职工,街道和社区予以优先聘用,国有企业和当地政府协商采取灵活方式,在尊重本人意愿基础上,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仍留在国有企业的职工,通过企业内部转岗、交流任职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实行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国资委、州信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街道和社区、国有企业分别承担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组织领导责任、接收服务职责和具体工作责任。在州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下,压实各级工作责任,建立联动机制,协同推进工作。州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跟踪掌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牵头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成立专班,健全工作制度,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认真做好移交过程中各项稳定工作。州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研究细化具体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压实企业责任。国有企业是其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移交主体,负责主动对接当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本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认真做好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移交、档案移交以及资产无偿划转、统筹外费用处理等具体工作。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统筹协调所属企业开展工作,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所属企业的考核,确保按期实现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作目标。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管理之前和移交过渡期,由国有企业负责继续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履行有关职责,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降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应有合法待遇。同时,要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坚决杜绝突击发钱、分光吃净、损公肥私、化公为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做细思想工作。各地、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要运用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容易接受的各种方式,深入细致地宣传和解释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政策措施,做深做细做实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退休人员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让退休人员充分了解社会化管理的必要性、优越性,消除退休人员的顾虑疑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四)落实经费保障。州财政局及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纳入属地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国有企业不承担移交后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对2020年前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县(市、区),根据《迪庆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迪庆州财政局关于下发 <迪庆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管理使用实施意见> 的通知》(迪劳社〔2009〕83号)及相关规定的标准,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五)强化督查问责。建立督查问责和工作问责机制,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工作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责任部门要分别于2020年1月底、2020年6月底、2020年12月底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报送州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向州委、州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