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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政办发〔2019〕41号
来 源
州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9-05-20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0 10:13     浏览次数: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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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政办发〔2019〕41号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迪庆州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5日

迪庆州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

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云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工信产业〔2017〕265号)、《云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2019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工信产业〔2019〕118号)、《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商请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有色金属行业存在问题整改工作的函》(云工信函〔2019〕21号)等文件有关要求,依法依规推动我州落后产能关停退出,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铁合金、电石、焦化、有色金属(含冶炼、压延及采选)(含冶炼、压延及采选)、黄磷等行业为重点(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辖区内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州级有关部门可结合职能职责和有关要求,扩大行业范围),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进行全面摸底,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推动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促进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

  1. 工作机制

    为了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成立迪庆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程 鹏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李 云 杰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香格里拉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赵 永 明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廖 文 才 州发展改革委主任

    成 员:张 丽 军 州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

    杨 继 文 州财政局局长

    和 建 国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马 盛 春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杨 树 奇 州农业农村局局长

    和 雪 涛 州生态环境局局长

    史 义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余 永 红 州水务局局长

    张 永 明 州林草局局长

    李 红 英 州统计局局长

    王 崇 民 州商务局局长

    斯那此里 国家税务总局迪庆州税务局局长

    马 文 武 云南电网公司迪庆供电局局长

    赵 伟 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丛 劳 丁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詹 志 平 州财政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重大问题,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做好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总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赵永明兼任,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必要时抽调相关人员集中办公或开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提出相应人员接替,报领导小组调整充实,不再另行发文。

    三、工作分工

    (一)能耗方面(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州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严格能耗标准。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以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化、有色金属(含冶炼、压延及采选)、黄磷等行业为重点,核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企业,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提请属地政府依法关停退出。

    2.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以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化、有色金属(含冶炼、压延及采选)、黄磷等高耗能行业为重点,核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水平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并组织对2018年能耗不达标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复查。

  2. 开展水泥、钢铁、电解铝行业阶梯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核察。对全州水泥、电解铝、涉及粗钢生产主要工序的钢铁企业开展现场监察,对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执行阶梯电价政策。

    (二)环保方面(州生态环境局负责)

    1.严格环保执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化、有色金属(含冶炼、压延及采选)、黄磷等行业为重点,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2.严格持证管理。以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化、有色金属(含冶炼、压延及采选)、黄磷等行业为重点,严格排污许可证核发,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严格开展执法检查,对使用或采用国家、省规定的淘汰、取缔的工艺与设备的单位,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严禁无证排污。

    3.加强监督检查。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执法力度不严、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不力的地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

    (三)质量方面(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1.严格质量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钢铁、煤炭制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化、有色金属(含冶炼、压延及采选)、黄磷等行业生产企业为重点,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报经州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

    2.严格生产许可。充分发挥生产许可证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约束作用,严格生产许可证受理,切实加强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事中事后监管。严格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符合性审查,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相关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对使用落后产能设备(或工艺)等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和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提出的发证(换证)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对于许可证有效期满无法按时延续换证和被认定为属于落后产能的钢铁、水泥企业,及时收回许可证书并报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理注销手续;加强对钢铁、水泥、电石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企业存在违规产能、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安全方面(州应急管理局负责)

    1.严格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大力推进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企业加强安全风险管控。

    2.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及后续处理力度。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化、有色金属(含冶炼、压延及采选)、黄磷等行业为重点,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五)技术方面(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全面摸底排查。各地对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等文件要求,以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铁合金、焦化、有色金属(含冶炼、压延及采选)、黄磷等行业为重点,对辖区内重点工业行业使用淘汰类工艺技术与装备的产能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

    2.立即淘汰落后产能。以钢铁、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化、有色金属(含冶炼、压延及采选)、黄磷等行业为重点,发现落后产能要立即实施关停,并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函〔2015〕97号)等文件要求,做好技术方面落后产能的淘汰和验收工作。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

    四、实施步骤及重点工作

    (一)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铁合金、电石、焦化、有色金属(含冶炼、压延及采选)、黄磷等行业为重点,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州级有关部门(工信、发改、能源、环保、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方案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2019年度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分解年度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并于5月15日前抄报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州能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应急管理局负责)

    (二)全面摸底排查

    1.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州级有关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铁合金、电石、焦化、有色金属(含冶炼、压延及采选)、黄磷等行业为重点,在5月15日前全面摸底排查辖区内落后生产设备数量及产能,并将摸底排查结果报送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同)。对摸排出的落后产能,需做到应报尽报,并列入本地区2019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同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告企业名单及落后设备清单、产能。(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州能源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2.工信、发改、能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部门全面核实全州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铁合金、电石、焦化、有色金属(含冶炼、压延及采选)、黄磷等行业企业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要求限期整改,并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在今年内依法依规淘汰退出。(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能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监督检查

10月份开始,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州级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形成督查报告报送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能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负责)

(四)检查验收

12月底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州级有关部门对列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计划中依法依规关闭退出的产能完成考核验收,并逐户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能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负责)

(五)总结报送全年工作情况

2020年1月10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州级有关部门将2019年本地区、本部门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及年度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总结书面函告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1月底前,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2019年度各部门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情况汇总,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省级有关部门,并将全州年度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在州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委、能源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负责)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强化执法监督,主动开展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提高政治站位,对本地区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机制,定期召开专项工作会议,认真组织实施,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狠抓工作落实。

(二)强化监督检查,部门协同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职责分工,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对其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生产线)进行督查,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综合效力,协调配合,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并做好落后产能退出的验收、公告和档案保存工作。

(三)落实责任主体,抓好责任担当。企业切实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规的落实,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拆除落后产能设施装置。各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组织实施责任主体,督促指导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对未按要求完成落后产能淘汰的企业、未按期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地区,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云南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云工信产业〔2011〕1003号)、《关于印发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工信产业〔2017〕265号)工作要求,上报州人民政府追究有关地区、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结合日常能耗、环保、安全、质量监管,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努力营造公众积极参与的落后产能和产能违规置换举报舆论氛围。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已建立的统一的淘汰落后产能州级举报平台,集中受理和认真梳理甄别举报信息,对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方面的落后产能,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及时移交相关部门,限期核查和处理。

(五)发挥部门合力,完善协同推进机制。进一步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部门执法信息公开常态化、制度化。各级节能、环保、质量、安全主管部门根据部门执法情况,每季度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能耗、环保、质量、安全不达标需进行整改以及整改后仍不达标需淘汰的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六)加强信息沟通,强化信息公开和联合惩戒。对州级工信、节能、环保、质量、安全部门通报的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和依法退出的企业名单,州发展改革委及时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中国”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对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依法退出的企业,各县(市)区、各部门应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生产、融资授信、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

(七)落实价格政策,加快落后产能退出。对州级工信、节能、环保、质量、安全部门通报的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和依法退出的企业名单,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职责,严格落实价格、金融、土地等政策。其中,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和我省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加强对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依法退出的企业执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监督检查;银监局、人民银行加强政策指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依法退出的企业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

(八)做好职工安置,维护社会稳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把职工安置纳入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工作一并筹划、组织、实施,要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及时化解矛盾风险,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好社会稳定;各级人社部门要指导落后产能退出中的职工安置工作;企业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依法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安置好职工。

(九)转变工作方式,强化依法依规退出机制。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依法淘汰的观念,实现工作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强化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加大节能督查力度、严格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突出质量检查监管、突出安全生产检查,对在执法监管中发现的落后产能,及时依法处置。

(十)明确部门工作任务,持续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成员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要将部门工作与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机结合,加强对县(市)区部门的指导,加强政策学习,明确部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建立专门的工作台账。

(十一)根据工作方案,对标对表,有的放矢推进工作,互通信息,按时报送相关情况。各县(市),开发区结合辖区实际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有关条款和节能环保等法规中明令禁止的落后工艺技术与装备目录,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全面摸排、应统尽统纳入2019年计划淘汰拆除名单;同时,明确一名工作联络员,将联络员信息报领导小组存查,定期报送相关情况。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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