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政办发〔2016〕8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农田水利改革试点经验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98号)精神,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大力推广农田水利改革试点经验,深化农田水利建管机制改革,大规模推进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为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全州农业快速发展、农民增收致富,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新方针,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总要求,坚持水利服务民生、支持产业的理念,以建立机制为重点,以水价改革为突破,以多方共赢为前提,以良性运行为目标,创新农田水利建设、运营和管理体制机制,着力破解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全面推进农业高效节水减排,为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奠定基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机制先行,全面覆盖。新建农田水利项目,要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总要求,按程序制定建设、运营、管理等机制后,方可立项开工建设,凡是机制没有健全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审批,确保农田水利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和完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破除社会资金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障碍,形成社会广泛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良好氛围。
——发动群众,全程参与。始终坚持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群众参与意愿,以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合理设计群众参与改革的制度程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动广大群众全程参与农田水利建设改革。
——良性运行,长期受益。明晰农田水利工程相关权益,建立工程管护机制,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确保工程管理科学规范,良性运行,长期发挥效益。
三、目标任务
破解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全面推进农业高效节水减排,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机制。重点围绕高原特色农业建设,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建设一批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现代农业示范区;围绕全面提升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水平,以农民用水合作社为主体,充分发动群众全过程参与,建设一批产权明晰、管护有效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围绕农业农村水价改革,新建或改造一批节水减排、运转高效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自2016年开始,多方筹措资金,争取每年高标准完成1万亩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力争五年完成5万亩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全面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基本建立,产权制度改革全面推进,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的范围和程度大幅提升,多方共赢的长效运行机制基本形成,与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跨越发展相适应的农田水利投入、建设、运营、管理的体制机制日趋完善。主要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全面推动高原特色农业发展。重点围绕高原特色农业发展,全面统筹水利建设和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建设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的现代农业示范区,实现高原特色农业与水利建设的有机结合,做到高原特色农业布局依托水利做好规划,农田水利建设围绕高原特色农业搞好服务,为现代农业提供坚实的水利支撑,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凡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农田水利新建工程项目,应参照陆良恨虎坝中型灌区创新机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建立初始水权分配、水价形成、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合作社主体责任、国有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管理、田间工程管护七项机制。
(二)全面提升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水平。重点是指导和帮助各地建立以农民用水合作社为代表的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管护职责、明晰工程产权,解决过去农田水利设施无人管护或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促使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由粗放化向现代化管理过渡,确保水利设施长期发挥效益。对新建或已建成的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凡具备条件的均应参照陆良中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成功经验,建立初始水权分配、水价形成、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用水专业合作社参与、
(三)全面实施农业农村水价改革。合理确定农村饮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水价,健全水费征收制度,搭建征收管理平台,逐步在全州推广并全面征收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用水水费,以水价水费为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及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四、分区分类推广试点经验
(一)分区实施
1.山区。以小型灌区和“五小水利”工程为主推进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完善,核心是加快水利扶贫开发进程,着力提高供水保障水平,着力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确保农田水利工程长效运行。推广水权分配机制,重点是实施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加快推进水量分配,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自上而下逐级分配到县、乡镇、村或用水合作组织,有条件的地区分配到户,明确农业初始水权。推广水价形成机制,重点是按照“分类定价、基本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确定水价。粮食作物用水价格可进行调整,经过政府精准补贴后,使水价基本达到补偿运行维护费的水平;特色经济作物用水水价至少要达到补偿运行维护费用水平;特困地区以建立精准补贴制度为主,逐步推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广社会资本参与机制,重点是按照“积极鼓励、分类引导”的原则,大力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粮食作物区鼓励成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踊跃参与田间工程建设、运营和管理;特色经济作物区加快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条件成熟的地区积极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骨干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推广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机制,重点是按照“节约奖补、补贴精准”的原则,逐步实现节水奖励,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计加价制度,全面建立精准补贴制度。推广群众全程参与机制,重点是把群众同意与否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前置条件,由群众选派代表参与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占地协调,并参与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护。推广工程管护机制,重点是按照“明晰产权、落实责任、自用自管、良性运行”的原则,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明确管护责任。可成立规范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落实管护主体。
2.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县级以上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在健全完善各项机制的基础上,尤其要注重构建节水减排合同管理机制。把节水减排各项目标任务和措施转化为合同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委托水管单位与农民用水合作社等合作组织、用水企业签订节水减排合同,明确用水合作社等合作组织、企业、农户节水减排的权利和义务。科学制定减排监测方案,加强减排监控设施建设,全面实施节水减排监控评价。全面推进农业高效节水减排工程建设,破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难题,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达标、水源区得以良好保护。
(二)分类实施
1.对新建的农田水利项目。项目建设要与深化农田水利改革相挂钩,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并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要求,因地制宜先行建立水权、水价、资本参与、运营维护等机制,做到机制建设全覆盖,待机制和实施方案按项目立项审批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再进行工程建设。
2.对已建农田水利项目。要以落实产权和管护责任为基础,通过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社建立健全管护机制,彻底解决农田水利设施无人管、管不好的问题,政府对合作社建设予以鼓励支持,在合作社运行及工程维修养护方面予以适当补助。
3.对农田水利改革项目。搭建融资平台,多方筹集资金,设立农田水利改革专项资金,进一步深化提升改革试点经验,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组织参与规模化、高效化农田水利建设,鼓励企业、个人自筹资金建设农田水利工程。项目按报建程序审核通过后,争取省级给予补助,州县(市)予以适当补助。
五、有关政策
根据不同类型农田水利项目的基础条件,尊重农民意愿,保障投资者权益,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委托运营、群众全过程参与式改革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和广大群众参与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形成农田水利设施多元化投资建设新格局,改变过去单一依靠政府投资,建后难以管护、无法长期发挥效益的状况。
(一)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农田水利改革试点经验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98号)要求以及省水利厅的安排,要全面推广农田水利改革试点经验,今后凡农田水利建设项目,都要将改革试点经验推广工作作为前置条件,才予以立项建设。
(二)州、县(市)、开发区应结合实际,积极搭建投融资平台,千方百计筹集农田水利改革专项资金,用于州、县(市)两级审批立项的农田水利项目建设。
(三)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投资主体筹资参与建设农田水利,对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中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根据经营性、准公益性的不同项目类别和工程实际,经审定后,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四)鼓励建立农民用水合作社,采取农田水利建设参与式改革,大兴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发动群众从项目选择、申报、建设、管理、使用全过程广泛参与,激发群众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农民群众义务投工投劳参与土方开挖、清淤等工作,工程建设其他所需资金由政府出资。对机制健全、管理规范的农民用水合作社,在农田水利改革项目建设方面,应予以支持,并优先审批。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6〕16号)精神,对运行规范,管理有效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以奖代补,州县(市)予以一定补助。
(五)鼓励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企业、个人等投资主体,自筹资金建设小型水源工程、田间渠系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水土保持等生态水利工程,根据工程类别和社会效益,经审定后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六)上述项目在实施中,政府投资小于总投资40%的可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由社会投资主体按照规划设计内容组织实施,在工程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政府投资高于总投资40%的项目,按照规划设计内容与投资划分,政府投资部分由政府组织实施,社会投资部分由投资主体组织实施。制定出台《迪庆州农田水利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农田水利改革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及建设管理工作。各类整合项目,按原有的申报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必须结合水利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护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州级成立领导小组,各县(市)、经济开发区要建立由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牵头,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协作,改革事项与工程建设联动推进的领导小组和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推广工作顺利进行。要把推广改革试点经验工作纳入重要议程,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实施方案由州级审核把关,作为项目立项和资金拨付的主要依据之一。各县(市)、经济开发区须于每年4月底前,筛选一批条件成熟的农田水利改革项目,上报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州级组织于6月底前完成项目审批,9月底前开工建设,并于次年3月底前完工,确保项目当年建设、当年发挥效益。农民用水合作社的成立和运行由各县(市)、经济开发区统筹安排,并于每年6月底前上报州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鉴于当前全州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财政增收困难的实际,改革试点推广项目的补助标准,根据每年经济发展和项目申报及实施情况具体确定。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进一步整合水务、发改、财政、农业、扶贫、烟草等部门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项目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水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整合优化水利项目,确定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明晰农业水权,推行水权转让,完善工程管理体制,配套建设计量设施和末级渠系,加强对项目的审核把关和工程质量的监管,督促项目管护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发改部门负责围绕改革试点经验推广工作整合项目资源,制定供水价格政策,切实做好国有水利工程和末级渠系农业供水成本的监审工作,会同水务部门科学合理制定项目区农业用水终端水价指导价格。财政部门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强化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探索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农业部门结合水利项目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和支持力度,积极推广农业节水措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农业用水定额的制定和修改完善。扶贫部门结合水利项目整合优化扶贫项目资源。环保部门负责做好节水减排项目的监测评价。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对投资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投资主体以及农民用水合作社的服务。
(三)加强督导,跟踪问效。把农田水利改革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范围,将其作为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以及下年度农田水利改革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督促指导工作。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和方式,加强农田水利改革政策解读、舆论引导、经验推广,及时传达中央和省深化农田水利改革的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及时宣传改革取得的突出成效,创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参与农田水利改革的良好氛围。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