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28486X2/201600102
文  号
来 源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6-06-02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精准扶贫产业扶持扶贫兜底 保障贫困户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6-02 02:07     浏览次数: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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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州扶贫办《关于做好精准扶贫产业扶持工作的实施意见》,州民政局、州扶贫办《关于做好精准扶贫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州住建局、州扶贫办《关于做好住房困难贫困户住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日

关于做好精准扶贫产业扶持工作的实施意见州扶贫办

为了精准实施扶贫项目,精准脱贫贫困人口,有计划有步骤地在3年内逐渐退出贫困人口,根据精准扶贫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精准扶贫产业扶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产业扶贫工程。进一步加快推进高原特色优势产业培育,确保每个贫困村有1—2个产业发展项目,有条件的贫困户至少参与1个增收项目。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培育一批龙头企业,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电商扶贫”,带动贫困户增收致富。

二、加大产业扶持力度。对2016年建档立卡“回头看”精准识别出来,因家庭经营性收入人均不足2500元的贫困户进行产业扶持,按照“贫困农户所需,政府所能”的原则,根据各县市、各乡镇建制村脱贫摘帽时间先后,在种养殖和乡村旅游、小型加工业等短、平、快的项目上分别给予人均不低于1000元的扶持补助。所需资金在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列支。所扶持项目由农户申请,挂联人员确认,村两委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三、大力发展区域性特色优势产业。各县市要大力发展区域性特色优势产业,做到长短结合,以长补短,以短养长,促进区域发展,最终实现区域发展带动扶贫开发,扶贫开发促进区域发展,让贫困农户拥有一个长期支撑的产业增收项目。

关于做好精准扶贫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州民政局 州扶贫办)

为实现全面整体脱贫目标,切实保障农村丧失劳动力的贫困人口生活,根据精准扶贫工作总体要求,现就做好精准扶贫兜底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任务

立足“精准扶贫、保障基本”原则,全面推进全州扶贫攻坚兜底工作,切实解决建档立卡人员中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按照“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可持续”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执行最高标准,差额救助”的工作原则,保障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与全州人民一起整体脱贫,同步进入小康社会。

二、民政兜底救助基本条件

全州贫困农户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民政兜底救助对象:一是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二是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三是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三类低保户均须精确识别到户,做到县级和乡镇有档案、村村有表册、户户有卡片,做到该保的坚决保住,该退的坚决退出。

“十三五”期间,农村低保要重点向A类和B类低保对象倾斜,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于C类低保对象应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和扶持就业,逐步退出或缩小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对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应主要通过临时救助和“救急难”进行救助。

三、民政兜底扶贫标准

(一)农村低保户按照农村低保补助标准进行救助(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143元)。

(二)农村五保户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进行救助(分散供养保障标准为144元/月/人;集中供养保障标准为352元/月/人)。

(三)低收入户中有符合孤儿条件的,核实后纳入孤儿救助范围(散居孤儿保障标准为1049.41元/月/人;集中供养孤儿保障标准为1749元/月/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扶贫和财政部门紧密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的社会保障兜底扶贫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民政、扶贫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认真组织实施两项制度衔接工作。

(二)加强督导检查。要对本地区低保线与扶贫线“两线合一”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认真梳理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强化措施,注重实效。民政兜底扶贫工作要以全州扶贫低收入户为基础,按照民政兜底救助基本条件,分类进行比对。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把政策落实到人。各县(市)民政局要强化对各乡镇兜底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兜底救助政策兑现到位,杜绝优亲厚友现象发生。

(四)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各县(市)民政局要通过调查研究,制定出台兜底工作相关政策和办事流程,使民政兜底政策更加完善,便于操作,实现规范管理目标任务,建立健全民政兜底工作长效管理机制。

关于做好住房困难贫困户住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州住建局 州扶贫办 )

为实现全州农牧民住有所居,在精准识别贫困户中,因住房困难而识别出来的贫困户(除易地搬迁的农户外)通过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能够拥有一幢稳固、结构合理、能满足抗震要求、外观风貌与当地特色协调一致的房屋。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做好贫困户住房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住房困难贫困户新建房屋面积宜控制在80平方米—120平方米或人均25平方米以内。

二、住房困难贫困户建房补助为每户4万元,根据脱贫摘帽时间先后逐年安排。补助资金由财政扶贫资金、对口帮扶资金和住建部门符合条件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组成。不足资金由农户自筹或银行贷款解决。

三、扶贫建档立卡户若与农村危房改造建档立卡户有不一致时,各县市可按扶贫建档立卡户为准进行调整。但已使用过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建房户,不得再次重复使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四、新建房屋结构造型要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选择砖混、砖木、土木、木结构、框架结构及新型钢结构等结构。

五、新建建筑外观及风貌,要按照本村特有风貌风格进行设计或在各县市现有设计方案中选择。

六、新建房屋的设计方案或选择的设计方案,要由各县市扶贫指挥部确认后方可实施。

七、为确保新建房屋的工程质量,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帮助,并集中对工匠进行培训。各县市扶贫指挥部要对项目的质量进度进行日常监管。

八、为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合理,各县市扶贫指挥部要制定相关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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