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28486X2/201500101
文  号
来 源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5-03-11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部分旅游行政审批及标准化等级认定事项和旅游市场执法监管职责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11 02:09     浏览次数:4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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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
部分旅游行政审批及标准化等级认定
事项和旅游市场执法监管
职责的通知
迪政办发〔2015〕2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进一步明确旅游行政审批、旅游市场监管职责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请各县人民政府督促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旅游总体规划及县域内旅游经济发展情况做好总量控制,严格把关,做好行政审批初审上报、旅游标准化评定、认定、旅游执法监管和旅游投诉处理工作。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和迪庆州旅游标准化评定委员会保留对行政审批的初审、旅游标准化的评定、旅游执法和旅游投诉处理等事项的监督、检查、批评和否决权。
一、旅行社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认真填写4份《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可在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网站下载)并将所申报旅行社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县旅游局初审。
(二)县旅游局根据旅游总体规划和县域内旅游经济发展,认真审核报告书有关内容,初审合格后报州旅游发展委员会。
(三) 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核合格后上报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四)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核合格后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3个工作日内开设旅行社质保金专用账户并存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将存入质量保证金证明文件及协议提交县旅游局和州旅发委备案。
二、旅行社分社申请程序
(一)旅行社持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到设立分社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
(二)旅行社取得分社工商营业执照后3个工作日内,开设质保金专户并存入质量保证金。
(三)旅行社持分社营业执照和质保金存入证明到县旅游局备案登记,并由县旅游局报州旅发委备案登记。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申请程序
(一)旅行社持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向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二)取得服务网点营业执照后3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件到所在地县旅游局办理备案手续。
(三)所在地县旅游局备案审核合格后发放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并上报州旅发委,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核上报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四、旅行社(含分社、网点)变更程序
(一)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到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二)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持营业执照在10个工作日内到县旅游局办理备案手续,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备案登记证。
(三)县旅游局填写旅行社、分社变更或注销有关变更事项基本信息,上报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核后上报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网点变更或注销由所在地县旅游局填写有关材料并提交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核合格后上报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五、导游证办理
(一)申请导游证的人员,首先必须参加由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的全国导游资格考试,考点设在州旅游发展委员会,由州旅游发展委员会配合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考试。
(二)申请导游证的人员,考取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后,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向所在地县旅游局提出申请。
(三)县旅游局审核后上报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再由州旅游发展委员会上报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办理导游证。最后县旅游局向导游人员发放导游证。
六、临时导游证的办理
(一)旅行社根据业务需要向所在地县旅游局提出申请办理临时导游证。
(二)县旅游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再由州旅游发展委员会上报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办理,最后由县旅游局发放。
七、旅游标准化评定及认定
(一)认定事项
1.藏民家访和其他除酒店、景区、旅行社、购物店以外的旅游营业场所的等级认定由各县旅游标准化评定委员会制定相应的评定标准,制作标识牌和证书并开展认定工作,认定后报州旅游标准化评定委员会备案。
2.一、二星级旅游购物店;一、二星级酒店;一、二星级经济型酒店;一、二星级特色民居客栈;A、AA级景区;一、二星级旅行社和一、二星级导游人员由各县旅游标准化评定委员会认定,报州旅游标准化评定委员会备案。再由州旅游标准化评定委员会上报省级标准化评定委员会办理等级标识牌和证书,最后交由县旅游局颁发。
(二)评定事项
三星以上购物店;三星以上酒店(国标);三星级经济型酒店(云南省地方标准);三星以上特色民居客栈(云南省地方标准);AAA级以上景区;三星以上旅行社和三星以上导游人员由各县旅游标准化评定委员会评定,报州旅游标准化评定委员会认定或评定再上报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认定。
(三)等级复核事项
1.各县旅游局认定的藏民家访及其他除酒店、景区、旅行社、购物店以外的旅游营业场所的等级复核工作由各县旅游局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备案。
2.一、二星级旅游购物店;一、二星级酒店;一、二星级经济型酒店;一、二星级特色民居客栈;A、AA级景区;一、二星级旅行社由各县旅游标准化评定委员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州旅游标准化评定委员会备案。
3.三星以上星级购物店;三星以上星级酒店;三星级经济型酒店;三星以上特色民居客栈;AAA级以上景区;三星以上旅行社的等级复核由各县旅游局向州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复核请示,州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县旅游局进行复核。
八、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的规定,州旅游发展委员会梳理出行政处罚权76项,行政检查权4项,请三县旅游局认真依法履行。(具体内容见附表)
九、旅游投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的规定,要求各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做好旅游投诉处理工作。
(一)迪庆州旅游发展委员会不直接处理旅游投诉。迪庆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在收到投诉后将通知并移交投诉所涉及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案件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迪庆州旅发委履行督办的职责。
(二)各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三)香格里拉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投诉电话为:0887—96927;德钦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投诉电话为:0887—8412748;维西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投诉电话为:0887—8626050。各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旅游投诉电话必须向社会公布,并做到24小时畅通,要有专人值守,做好投诉登记、受理、处理、反馈等工作。
(四)迪庆州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电话为:0887—8231460。
(五)各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州旅游发展委员会转办的投诉,要按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勾选的内容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州旅游发展委员会。
(六)各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网络舆情的监测,发现网上投诉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州旅游发展委员会。

附件:旅游市场监管及旅游行政执法职责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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