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州规范招商引资行为有关要求,深入落实州委、州政府实施“外引”的开放举措要求,引导各县(市)、园区结合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区位特点进行错位招商,推进招商项目有序流转,构建全州“一盘棋”的招商引资良好格局,避免出现“内卷”式恶性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产业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共赢,形成招商合力,根据《云南省招商引资跨州市协作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跨县(市)协作”适用于各县(市)、园区之间协作开展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共同引入产业投资项目。招商引资跨县(市)协作项目应符合云南省招商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入库标准。
第三条 招商引资跨县(市)协作项目分为共享招商信息类、共担资源要素保障类2个类型。
(一)共享招商信息类
1.项目界定:首谈县(市)、园区在同投资方开展前期对接洽谈后,因本县(市)、园区产业规划定位、资源要素保障、区位配套条件等因素不适宜承接该项目,直接推荐或报州投资促进局统筹推荐到州内其他符合发展定位、具有落地条件的县(市)、园区进行对接洽谈,并积极协助促成项目在承接县(市)、园区签约落地。
2.利益共享:在全州招商引资工作评价中,协作项目引进的产业招商到位资金、实际利用外资和新引进项目数量指标,首谈县(市)、园区按50%计算,承接县(市)、园区按100%计算。
3.工作要求:在项目签约前,须由承接县(市)、园区商首谈县(市)、园区将加盖双方投资促进部门公章的《迪庆州共享招商信息项目备案表》(附件1)报州投资促进局备案,州投资促进局审核认定后方可纳入后续的工作评价。
4.跨州共享信息:与省内州外其它州市共享招商信息的,需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州投资促进局报省招商委办公室审核认定。
(二)共担资源要素保障类
1.项目界定:首谈县(市)、园区具备项目落地基本条件并已促成企业投资意愿,但存在部分资源要素保障困难,可直接协商州内其他县(市)、园区或报州投资和招商引资工作专班统筹协商州内其他县(市)、园区参与提供资源要素保障,合力推动项目在首谈县(市)、园区签约落地。
2.利益共享:一是在全州招商引资工作评价中,协作项目引进的产业招商到位资金、实际利用外资和新引进项目数量指标,首谈县(市)、园区和参与提供资源要素保障的县(市)、园区均按100%计算。二是协作项目产生的税收、固定资产投资、产值、营业收入等利益,由州投资促进局发函到州级税务、发改、统计等相关部门,按首谈县(市)、园区和参与提供资源要素保障的县(市)、园区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及期限进行共享。
3.工作要求:首谈县(市)、园区须同参与提供资源要素保障的县(市)、园区签订合作协议,或首谈县(市)、园区和参与要素保障的县(市)、园区与投资企业签订多方合作协议,并将相关协议报州投资促进局备案,州投资促进局会同财政、统计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方可纳入后续的工作评价及利益共享。
4.跨州共担要素保障:与省内州外其它州市共担资源要素保障的,需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合作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并由州投资促进局报省招商委办公室审核认定。
第四条 州投资促进局建立协议投资0.5亿元(外资50万美元)以上产业招商项目或其他重点项目“首谈备案”制度,首谈县(市)、园区在正式洽谈后、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前和拟投资企业协商一致的,可填报《迪庆州招商项目首谈备案表》(附件2)向州投资促进局申报2个月的首谈保护期,在首谈保护期内其他县(市)、园区不得主动进行项目洽谈或实施任何可能干扰谈判的行为。如保护期内有重大进展但未完成签约,可书面申请最多延长2个月的保护期。首谈县(市)、园区在首谈保护期结束后还未形成正式协议的,或在首谈保护期内企业明确表示放弃投资的,退出首谈保护,直接推荐或报州投资促进局统筹推荐到州内其他县(市)、园区进行对接洽谈,按照共享招商信息类项目开展工作评价。后续承接县(市)、园区须严守依法依规底线、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得签订违反法律红线、政策底线、突破财经纪律、超越承受能力的优惠条件合作协议。
协议投资10亿元(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产业招商项目或其他重点项目,需要提请省级“首谈备案”的,由首谈县(市)、园区报送《迪庆州招商项目首谈备案表》后,由州投资促进局提报至省招商委办公室申报2个月的省级首谈保护期。
第五条 各县(市)、园区应如实报告招商引资跨县(市)、园区协作项目情况,不得为享受工作评价鼓励红利而弄虚作假。
第六条 州投资促进局主动对接省招商委办,争取承接其它州市流转符合我州产业发展定位的优质项目。县(市)、产业园区要落实招商引资主体责任,主动承接产业招商项目,全程服务项目落地。州投资促进局加强对全州招商引资跨县(市)、园区协作的统筹,根据各地主导产业和策划储备的待招商项目引导全州招商引资项目有序落地;对单个县(市)、园区难以保障落地的项目,积极统筹多个县(市)、园区达成协作共识,积极协调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跨县(市)、园区协作解决方案。如遇重大问题报州投资和招商引资工作专班统筹解决。
第七条 本办法由州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迪庆州共享招商信息项目备案表
2.迪庆州招商项目首谈备案表
附件1
迪庆州共享招商信息项目备案表 | |||||
项
目
首
谈
情
况 | 企业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
首谈时间、地点 | |||||
企业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政府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项目洽谈内容(150字以内) | |||||
项目流转情况 | (简述项目流转过程,200字以内) | ||||
备
案
意
见 | 项目承接县(市)、园区投资促进部门意见: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项目首谈县(市)、园区投资促进部门意见: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州投资促进局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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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迪庆州招商项目首谈备案表 | ||||
项目投资方 | 企业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
首谈备案理由
| (简述首谈备案必要性,200字以内) | |||
项目洽谈情况 | 首谈时间、地点 | |||
企业方联系人 及联系电话 | ||||
政府方联系人 及联系电话 | ||||
项目洽谈内容 (150字以内) | ||||
备案意见 | 县(市)、园区投资促进部门意见: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州投资促进局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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