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迪政办发〔2024〕8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香格里拉产业园区管委会:
《迪庆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9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迪庆州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动迪庆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在迪庆州登记注册并设立机构、场所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自 2024年 1月 1 日起,对入驻迪庆州并以《迪庆藏族自治州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60%以上的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州级及以下分享部分(即16%部分,下同),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州级及以下分享部分。
第四条 《迪庆藏族自治州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坚持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导向,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并随《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订适时调整,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条 对2023年 12月 31 日前入驻香格里拉产业园区的企业,自 2024年 1 月 1 日至 2028年 12月 31 日免征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州级及以下分享的部分。
第六条 从事《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相关产业目录明确为限制、淘汰、禁止等类型产业的企业,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政策适用的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属于在当地具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工作人员等条件的实质性生产经营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优惠政策。
第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行业分类均参照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和国家质监总局批准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国家统计局编著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进行划分和界定。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难以界定企业或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所涉及的《迪庆藏族自治州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报州税务局,提请州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共同确认。
第九条 州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24年 1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迪庆州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202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