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绿色食品“7大名品”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决策部署,根据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云南省绿色食品“10大名品”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云农通告〔2019〕第6号),为切实做好迪庆州绿色食品“7大名品”(以下简称“7大名品”)评选活动,加强“7大名品”管理,加快提升我州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特制定本评选管理办法。
第二条 “7大名品”的申报、评选、表彰、称号、标志、字样使用以及监督管理、名品保护等活动,适用本评选管理办法。
第三条 “7大名品”评选活动遵循自愿、无偿、科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评选活动以迪庆州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义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州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
第五条 评选活动由州农业农村局委托农业产业商会、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具体承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评选活动给予配合支持。
第六条 评选活动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由第三方机构确定,由首席专家组织各产业专家进行专家评审。
第三章 评选类别
第七条 评选活动重点围绕葡萄、中药材、特色畜禽、食用菌、蔬菜、青稞(藜麦)、木本油料7个重点产业,每年每个产业评选1个绿色食品产品品牌。已申报成功的同一品牌三年内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绿色有机。产品在迪庆州境内生产,农产品应获得“三品一标”认证或欧盟体系认证其中之一。
第九条 品质优良。申报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规范运行,产品有严格的质量标准,建立产品自检或委托检验制度,产品质量可追溯,申报年度抽检合格率为100%。
第十条 市场认可。产品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批量生产和销售已满三年,品牌知名度较高。
第十一条 合法合规。申报企业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生产过程必须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产品必须具有自主有效的注册商标和明确的包装、标识。
申报企业发生环境污染和食品质量安全方面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本办法所称食品质量安全是指年内抽检监测未发现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未因食品安全问题或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自愿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原则,按照申报条件向所在地县(市)、开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评选申请。
第十三条 材料审查。由县(市)、开发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合法性经营、纳税情况、环境保护指标、食品安全等情况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经初审合格,上报至州农业农村局。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由州农业农村局统筹农业产业商会、行业协会邀请首席专家组织各产业专家根据《迪庆州绿色食品“7大名品”评分细则》(以下简称评分细则),进行评审打分。
第十五条 公示公告。由承办单位将初选名单在网络平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州农业农村局审核,并经州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评选指标
第十六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兼顾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的评选指标体系。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围绕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其中质量评价权数40%,主要评定产品质量水平;市场评价权数20%,主要评定产品市场销售量;效益评价权数20%,主要评定申请主体经营业绩、管理水平、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发展评价权数20%,主要评定申请主体生产技术水平、市场潜力及市场开拓能力。
迪庆州绿色食品“7大名品”评价指标及权数表
分值构成 | 权数 | ||
专家评审 | 100% | 质量评价 | 40% |
市场评价 | 20% | ||
效益评价 | 20% | ||
发展评价 | 20% | ||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计算得分,每个产业取1名,授予“迪庆州7大名品”称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资金奖励。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评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弄虚作假。由州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公证机构对评选过程实施全程监督。对弄虚作假者予以严肃处理,取消荣誉称号,依法收回奖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7大名品”采取标志管理。标志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计、发布和统一管理。标志由文字、图形和年度三部分组成。
第二十一条 获得“7大名品”称号的经济组织,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在与获得“7大名品”称号相一致的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及该产品的宣传推介、展示销售活动中使用“迪庆州XXXX年度‘7大名品’”字样。
(二)可以在与获得“7大名品”称号相一致的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及该产品的宣传推介、展示销售活动中使用“7大名品”标志。
(三)在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用地、技术改造、产品研发、信贷、贷款风险补偿、上市融资、产品宣传、招商引资、项目遴选、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优先被支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获得“7大名品”称号的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组织制定产品企业标准,稳定生产工艺,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二)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自觉接受各级各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客户和群众的监督。
(三)积极带头开展产品宣传推介,不断扩大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
(四)履行好缴纳税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扶贫济困等社会责任。
(五)组织开展“7大名品”可追溯系统建设,完善充实追溯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7大名品”称号,停止使用“7大名品”标志和字样,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7大名品”评选申请。
(一)弄虚作假,利用虚假资料骗取“7大名品”称号并经查实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被列入各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之一的。
(三)产品在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质量监督抽检中出现不合格记录,且未及时整改的。
(四)超出“7大名品”称号和标志使用范围,且未及时整改的;擅自转让或者租借“7大名品”证书和标志的。
(五)有其他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7大名品”证书、标志或者冒用“7大名品”称号、标志、字样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强化监督管理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举报人反映获得“7大名品”主体的相关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由有关部门进行认真核查反馈,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加大检查、监督和打假保名品工作,保护获得“7大名品”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评选活动所需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从州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评选活动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州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