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迪庆州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执行规程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近日,迪庆州医疗保障局会同州财政局、州卫健委印发了《迪庆州医疗保障局 迪庆州财政局 迪庆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迪庆州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执行规程的通知》(迪医保发〔2025〕2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2019年6月,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迪庆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暂行办法》(迪庆政发〔2019〕5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两险合并后,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有效共济,提高了生育基金的支撑能力,确保了全州参保人生育待遇的足额及时享受,对基金的健康安全长效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贯彻国家鼓励生育的方针政策,支持二胎、三胎生育,对我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规范和优化调整,努力构建积极生育保障政策体系。
二、《通知》主要内容
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内容:1.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2.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医疗费;3.生育营养补助费;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关于生育连续缴费年限:生育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统筹区外转入人员,缴费时间累计计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职工享受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营养补助费等费用;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只享受生育医疗费。
用人单位达到连续缴费条件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就业或未达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关于生育津贴:职工领取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标准,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单位新成立等原因没有上年度缴费基数的,按上月缴费基数核算),按照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和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天数计发。计算公式为:实际计发数=月平均工资(元)÷30(天)×假期天数。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按以下天数执行:
1.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98天,延长生育假60天。
2.女职工生育为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不足7个月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的,按照正常产假休假98天。
5.放置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摘取的,产假天数顺延。
6.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7.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8.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9.男职工护理假30天。
关于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相关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实行包干结算。
包干结算标准为:1.顺产:2500元;2.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3000元;3.剖宫产:5000元;4.产前检查:1000元;5.妊娠 4 个月以上(含4个月)、7 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2000元;6.妊娠 4 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7.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450元;8.摘取宫内节育器:150元;9.皮埋术:200元;10.皮埋取除术:150元;11.输卵管结扎术:2000元;12.输精管结扎术:1000元;
13.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14.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关于营养补助:女职工生育给予1000元生育营养补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1胎增加1000元。
关于辅助生殖:达到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职工,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在具备卫生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受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产生的医疗费可享受一次补助,标准为3000元,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政策调整主要内容
《通知》遵循“待遇不减,简化程序”的基本原则,在严格执行《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基础上,结合迪庆州实际对一些主要内容进行明确规范。
(一)明确了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缴费费率为1%,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
(二)明确了参保单位职工和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用人单位职工享受生活津贴、医疗费用、营养补助费等费用;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
(三)明确了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生育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明确了因企业关停并转后职工10个月内生育政策。连续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因依法关闭、破产、撤销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终止的,其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合同终止后10个月内发生生育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在职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
(五)明确了女职工正常产假、生育假表述。将“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为158天”调整为正常产假98天,生育假60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的,休假从原来的158天调整为98天。
(六)增加了男职工护理假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规定。男职工护理假30天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七)欠费补缴时限由2个月调整为3个月。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欠费未超过3个月的,在完成全部欠费费用补缴后,视为连续缴费,欠费期间相关待遇可追溯享受。欠费超过3个月的,按照新参保重新计算连续缴费时限。按照规定办理完成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的,缴费时间按规定累计计算。
(八)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津贴由经办机构代扣缴回财政。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工资由财政保障,用人单位正常发放。其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从基金中办理代扣,按年度缴回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