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外来投资企业接洽服务办法(试行)》于2023年2月经州政府审定同意印发实施,有效期一年。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服务职能,促进对外开放合作,改进外来投资企业接洽服务工作,优化投资服务环境,促进外来投资企业在迪庆有效投资,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州投资促进局结合新形势、新要求,修订形成《迪庆州外来投资企业接洽服务办法》(迪〔2025〕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年3月由州政府正式印发。
二、修订内容
《办法》保留原有章节,共四章,分别是:总则、接洽流程、协调服务、附则。原有条款十八条增加为二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分为九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不变,修订过程中增加了第五、七、八条,修订了第六条,进一步明确了接洽责任主体职责:州投资促进局牵头负总责,统筹协调全州外来投资企业接洽工作,各级政府及部门具体做好对接服务,细化明确了县(市)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及县级职能部门具体服务职能。
第二章接洽流程,分为四条。四条均保留原来内容,未作修订。此章节明确了接洽服务基本流程:与州级对接联系的外来投资企业,统一归口由州投资促进局进行前期沟通、信息登记、接洽联络,根据企业性质、来访需求和投资合作意向等,经梳理研判、审核把关后,对后续接洽服务工作进行承办或交办。
第三章服务管理,分为六条。修订了第十五条,对加强接洽服务工作实效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增加了“未提出明确投资意向的企业作为储备项目,定期进行跟踪回访,持续沟通对接,提供咨询服务,争取合作投资。对外商投资意向合作项目,依据《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要求做好协调服务及安全审查。”的内容。修订了“对落地的外来投资企业,主动提供要素保障服务,优化行政审批程序,积极跟踪服务,及时解决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在迪庆健康发展”内容。
第四章附则,分为三条。修订了第二十一条。明确本实施细则有关名词解释、解释权及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