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大中型水电工程项目移民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经迪庆州人民政府同意,迪庆州搬迁安置办公室于2024年 10月16日印发了《迪庆州大中型水电工程项目移民资金管理办法》。为了便于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本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本办法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NB/T10877-2021)、《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移发〔2016〕130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利水电移民安置补偿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水利水电移民安置补偿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企〔2010〕81号)等文件的相继出台,以及迪庆州近年来大型水电项目建设的增多,加之移民资金管理是一项政策性、纪律性、 综合性很强的工作,为切实加强新形势下全州移民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移民资金管理行为。州搬迁安置办公室进行了深入调研,经多次修改后,于10月初形成了《迪庆州重大水电项目移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三县(市)、产业园区管委会以及州纪委监委、州委巡察办、州财政局、州审计局的意见建议。根据有关单位、部门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吸纳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上报迪庆州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本办法。
二、目的意义
制定本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迪庆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全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移民资金使用管理关系到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管好用好移民资金意义重大。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七章,共三十八条,分别为总则、计划管理、费用构成、资金使用管理、结余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一)关于总则 本章主要对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六条规定了涉及移民资金管理的重大事宜和决定,必须实行集体决策。
第七条规定了移民资金使用单位是移民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移民资金的安全负责,对原始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
(二)关于计划管理 本章明确了移民资金年度计划编制依据、报批、执行等工作责任。
第十条规定移民资金年度计划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投资概算、签订的协议、相关会议纪要及移民安置工作计划等进行编制。
(三)关于费用构成 本章明确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费用构成为补偿补助费用、工程建设费用、独立费用、预备费,并对相应费用所包含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确认移民资金的性质。
(四)关于资金使用管理 本章主要是对支付、使用管理移民资金作出了规定,并对补偿补助费用、工程建设费用、实施管理费的支付主体、方式、报销程序等主要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了移民资金拨付兑现原则上应当采取转账支付、银行汇款等方式,不得以现金支付,确需支出现金的,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审批手续执行。
第十九条规定了移民搬迁补助费、个人财产补偿费、逐年补偿费等补偿补助费用,由县搬迁安置办直接兑付给移民。移民搬迁补助费、个人财产补偿费等费用根据移民安置工作进度拨付,逐年补偿费以移民户为单位逐季发放。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移民安置工程项目由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或特殊专业部门(如:电力、电信、文物等专业部门)实施管理,严格按照各行业、各专业标准进行合同文本签订,合同文本要把防范化解矛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的要求作为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严格按照工程项目合同、建设进度、监理意见等支付资金。预付工程款额度不得超过合同(协议)总金额的30%,工程竣工验收前累计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合同(协议)总金额的90%。在移民工程项目通过验收并扣除质量保证金后,及时支付工程尾款。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实施管理费是指为保证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移民搬迁安置实施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发生的开办费、人员经费和其他管理性费用。
(五)关于结余管理 本章是关于结余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结余的移民资金主要用于概算余缺调节、处理移民搬迁安置遗留问题及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六)关于监督管理 本章明确了移民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移民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且在使用过程中需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
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七)关于附则 主要规定了各县市、产业园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移民工作实际、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规定了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新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以及本办法解释权归州搬迁安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