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保障,社会信用立法意味着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基本形成,意味着人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问:《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早在2003年就启动了以“奖励守信、惩罚失信”为核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后又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条例》的制定既是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改革发展要求,也是适应新时代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
问:该《条例》是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首部综合性、基础性法规,它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一是加快和完善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地方立法有利于解决当前面临的信用信息归集不畅、信用信息共享不足、信用应用拓展不深的问题,从法律层面明确各级各部门权责范围,明确信息归集范围、途径,信用信息共享及应用领域,提升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是发挥信用在创新社会治理、助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条件,社会信用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通过信用立法,打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有利于形成便捷高效、诚实守信的一流营商环境,为全省跨越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三是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道德基础和基本价值取向。从立法上引领和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法的规范和引导作用,有助于实现提高全省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的目的。
问:《条例》主要包含了哪些内容?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如何规定的?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65条。
《条例》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信息共享、奖惩结合、保护权益、强化应用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信用建设,提高守法履约意识,弘扬诚信文化,积极参与诚信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共同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
问:社会信用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社会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主要是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司法裁判及执行、行政管理、有关合同履行、职称和职业资格、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用评价结果、诚实守信相关荣誉等方面的信息。市场信用信息主要是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方面的信息。
问:社会信用信息在实际工作中是如何披露和应用的?
《条例》明确,通过公开公示、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信用主体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者“信用中国(云南曲靖)”网站对自身社会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等级审核评定、财政资金补助、表彰奖励、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调任、市场准入等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应用社会信用信息,作为办理事项的重要参考;对信用主体,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信用承诺践诺情况等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问: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除了减少监管检查频次外,还可以采取哪些激励措施?
一是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先行受理”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二是在实施政府优惠政策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三是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四是在日常监督管理中,优化检查方式、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五是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旅游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六是在信用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七是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问:失信行为如何界定?哪些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一是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文书;二是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认定严重失信行为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主要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
问: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有哪些惩戒措施?
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管理。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包括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确定的失信惩戒措施范围包含6项:一是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二是在享受财政性资金项目和政府优惠政策中,作出相应限制;三是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四是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五是在评先评优中,作出相应限制;六是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失信惩戒措施。
问:在当前大数据背景下,如何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呢?
答: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共享、查询、修复和使用情况,以及信用报告载明的信息来源和变动理由。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公共信用信息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信用主体。修复完成后,按照程序及时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相关单位应当及时终止实施惩戒措施。
问:什么是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不等同于“征信修复”,根据《征信业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严格意义讲,并不存在“征信修复”这一概念,它是对征信异议的一种包装,是对信用机制的异化和破坏。“信用修复”是指市场主体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对自己的失信行为有正确的认识,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失信行为,继而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后退出公示的一种自新措施,由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材料进行修复,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