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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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8523X4/202400257
文  号
来 源
州司法局
公开日期
2023-11-01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01 10:59     浏览次数: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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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章规定》)于2023年12月1日公布,根据2019年12月1日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号修订。现就《规章规定》修订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规章规定》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规章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施行以来,明确了我州政府规章制定流程,规定各环节、各部门工作要求与责任,进一步规范了政府规章的制定,提高了政府规章质量,积极推进我州法治建设进程,为我州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政府立法工作在坚持党的领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保障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相关上位法也陆续作了修订。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立法工作需求、做好与上位法新要求的衔接,有必要对《规章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问:修订过程中都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规章规定》修订列入州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计划规章制定项目。为科学、合理、有效地修订好《规章规定》,迪庆藏族自治州司法局及时成立“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订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上位法,认真梳理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新要求,以及我州立法工作的实践情况,有序推进《规章规定》修订工作。

为确保《规章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迪庆藏族自治州司法局广泛征求意见。一是按照要求进一步掌握全州立法工作现状、立法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召开立法专家参加的讨论会。对《规章规定》草案进行了认真讨论。三是向州县领导干部广泛征求意见,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四是严格把控,多次对《规章规定》修改稿具体法条进行严格审查,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对文字表述进行逐字逐句修改。五是通过迪庆藏族自治州司法局公众号将草案征求意见稿与起草说明向社会征求意见;发函征求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意见;邀请政府立法咨询专家进行论证等。《规章规定》经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问: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在保留原有体例结构的基础上,《规章规定(修订草案)》修改10条,全文共43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体现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政府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新增规定,州人民政府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和制定涉及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制定关系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州委。

(二)体现机构改革变化。“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修改为“州司法行政部门”。2019年政府机构改革后,原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州司法局的职责整合,组建新的州司法局,履行政府立法职能。

(三)修改地方立法权的事项范围。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将州政府制定政府规章的权限范畴修改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

(四)优化保障公众参与立法。一是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完善我州政府规章在起草阶段的征求意见程序:增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二是增加进行论证的事项和要求。新增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应当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进行风险评估。规章草案内容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论证。三是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规定对于社会公众反映集中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通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反馈采纳情况并说明理由。四是在审查规章草案送审稿中是否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基层治理等方面转变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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