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yyy索引号
015285037L/202300480
文  号
迪农办〔2023〕11号
来 源
州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3-04-12
《迪庆藏族自治州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12 17:39     浏览次数: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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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藏族自治州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政策解读


为规范服务和管理家庭农场,加快推进我州家庭农场发展,发挥其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州家庭农场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州实际,我部门起草了《迪庆藏族自治州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现就有关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为什么出台《办法》,制定的依据和必要性是什么?

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对“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系列专章作出了部署安排,鲜明提出“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2019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要求“要完善登记和名录管理制度”,《云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云农政改〔2020〕1号)、《迪庆州“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规划(2021—2025年)》,为抓紧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完善纳入名录的条件和程序,引导广大农民和各类人才创办家庭农场,同时把符合家庭农场条件的种养大户和专业大户、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纳入名录管理,建立完整的家庭农场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质量。我州家庭农场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全州家庭农场呈现出发展加快、经营效益稳步提升的态势,成为助推脱贫攻坚的有生力量和增收致富带头人。

发展壮大家庭农场,一方面,要摸清存量,把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规模农业经营户,全部纳入家庭农场范围;另一方面,要抓实增量,把有潜力的农户加快培育成家庭农场。从实践来看,这些规模农业经营户大部分都符合家庭农场的内涵,契合家庭农场培育发展的方向。针对这一实际情况,农业农村部要求,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等规模农业经营户纳入到家庭农场范围,有利于更好服务所有实实在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有利于促进家庭农场规范发展,有利于更好发挥家庭农场对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要求各地要简化有关程序,加快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纳入家庭农场范围,并及时填报到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为基础和抓手做好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因此制定《迪庆藏族自治州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很有必要。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制度》共有十五条,第一条至第四条对制定《制度》的目的、家庭农场的定义、申请名录管理的范围、家庭农场录入原则进行明确和规定。第五条为家庭农场录入的条件,第六条为家庭农场的规模类型,第七条为家庭农场录入程序,第八条为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的要求,第九条为家庭农场规范经营的要求,第十条为《制度》出台前纳入名录管理的家庭农场复审完善申报材料要求,第十一条为家庭农场名录作出动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为对家庭农场开展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和政策落实措施,第十三条为家庭农场的退出机制,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为《制度》解释主体及施行日期。

三、《制度》应该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一)关于家庭农场的定义和录入的原则。《制度》所指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林、牧、副、渔、经、加工、休闲、观光等规模适度、标准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家庭种植园、养殖园、家庭林场、家庭牧场、家庭渔场、家庭工厂、休闲观光庄园、专业大户、农业新业态等等,达到管理先进、效益明显,主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名录录入坚持农户自愿、主动服务、应录尽录、动态管理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规模农业经营户全部纳入名录系统。

(二)关于录入的标准。《制度》规定家庭农场名录录入条件,一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二是土地经营权合法稳定。三是种植或养殖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适度规模的原则确定本地家庭农场上限及下限标准。

(三)关于录入的程序。家庭农场按照“村级采集、乡镇审核、县级录入”的总体要求,实行“农户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评审录入”四个步骤的名录管理工作程序。一是符合家庭农场申报条件的农户向家庭农场经营地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提交申报材料。二是村(社区)对收到家庭农场申请后,对申请人和申请的家庭农场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签发初审意见并上报乡镇审核。三是乡镇对申报的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和申报材料齐备的家庭农场签发乡镇审核意见,并按批次上报送县(市)农业农村局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和录入。四是县(市)农业农村局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乡镇上报的家庭农场申报材料按批次进行评审,并对评审通过的家庭农场进行公示七天无异议后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系统,后对其开展动态管理。《制度》强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乡镇要主动服务、及时调度,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将信息录入名录系统,实现名录系统录入工作常态化。

(四)关于实行动态管理的规定。《制度》要求,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后,要主动及时到乡镇变更。县(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及乡镇要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不符合录入条件的家庭农场应及时从名录系统中注销。县(市)、乡镇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改正,做到信息内容完整准确。

(五)关于建立家庭农场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家庭农场注册登记,以农业农村部门先认定和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系统为先决条件。农业农村部门对名录管理数据信息进行动态更新,并逐步规范家庭农场信息采集、示范评定、运行分析等工作,为指导家庭农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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