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年3月21日,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迪庆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我州原使用的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办法,为2012年印发的《迪庆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迪庆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迪政发〔2012〕8号,以下简称州2012版)。2017年6月28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现代农业的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印发了修改后的《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云农企〔2017〕6号,以下简称省2017版),2018年5月,农业农村部印发了修改后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以下简称部2018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龙头、补链条、兴业态、树品牌,推动乡村产业全链条升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提高认定门槛,确保优中选优”原则,变更了部分有关认定标准和范围。 对照部2018版、省2017版,结合州委、州政府关于推进我州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农业强州的要求,原州2012版在认定企业类别、规模、监测方式等方面,存在不适应当前工作要求的情形,需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22年7月,州农业农村局系统梳理部2018版、省2017版有关要求,结合我州情况,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8月至9月,以发函向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商务局、人行省分行、州税务局、州供销社、各县(市)农业农村局征求修改意见。期间相关州级部门、县(市)农业农村局提出修改意见,我局逐条研究、吸纳反馈意见。随后报送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12月底通过审查。经报请州政府常务会同意,形成《办法》,并于2023年3月21日印发。
三、主要修订内容
按照“衔接省级标准、符合迪庆实际、推进产业发展”的思路,《办法》较州2012版,主要围绕三方面进行修订。
(一)扩大认定范围,适应农业产业发展形势。近年来,我州农业产业链条不断延伸、产业化业态不断丰富,各类经营主体随之发展壮大。对照部2018版、省级2017版关于重点龙头定义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涵义,以更好地涵盖当前农业企业的多元化主体。
(二)完善有关内容,提高《办法》的准确性、科学性。一是对照国家、省级要求完善我州申报标准。包括对相关类型企业资产和营收,在州2012版标准上提高67%,对新增的各类企业对标提出了规模要求。二是优化认定和监测程序。根据我州近年来开展认定和监测工作的具体做法,对申报要求及有关程序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增加取消情形,体现农业产业化工作导向。开展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根本的目的是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企业辐射带动能力。此次修订增加了“企业破产、关闭或不按时报送监测材料的;企业财务数据造假,已被有关机构、部门查处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及环保事故等,已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处的;企业存在违法经营、欺诈、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已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处的。”等取消认定情形,强化认定与监测工作的严肃性。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20条,包括总则、申报、认定、运行监测、附则等五个部分。
第一章总则,分4条,主要明确了工作目的、重点龙头企业定义、主要原则等,进一步规范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第二章申报,分3条,主要规定了申报企业应符合的基本标准,包括企业类型、经营业务、规模、效益、信用、带动能力、产品竞争力等。对企业的申报材料、申报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第三章认定,分3条,明确了州级龙头企业认定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州级龙头企业享受政策。
第四章运行监测,分5条,提出州级龙头企业每三年开展一次监测,动态管理、保优劣汰,强调加强跟踪调查和服务,同时明确了取消省级龙头企业资格情形,以及取消资格的企业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附则,分5条,强调申报认定及监测的纪律,提出对企业违规情形的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