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政策出台
《迪庆藏族自治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1〕370号)、《云南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稿)》《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调整方案〉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2〕39号)等相关要求测算,具备科学性、合理性以及现实性,符合我州现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施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有利于加强和改进我州征地工作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我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云南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成果省级审查方案》和《云南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省级专家审查工作方案》的要求,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已完成对迪庆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成果数据的技术审查和专家审查。经审查,迪庆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成果做到与区片综合地价、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及其他补偿安置政策统筹考虑,补偿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制定技术方案要求。
三、政策内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不包含国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具体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林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本标准所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为“指导价”。补偿标准未覆盖的可按价值相近原则参照执行,如无法参照或在征地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协商认定。本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费用不包含各种奖励费用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涉及的费用。
四、政策要求
按照省人民政府“地上附着物和政策要求:青苗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按照有关要求提出,经州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查通过后,由各州市政府公布实施”的要求,组织公布实施辖区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及时更新,确保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