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变迁史: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发布、1993年5月1日实施)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实施)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于1996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10月30日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制定本条例。《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矿山,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国家采取政策和措施,支持发展矿山安全教育,鼓励矿山安全开采技术、安全管理方法、安全设备与仪器的研究和推广,促进矿山安全科学技术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