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迪政办发〔2023〕5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迪庆州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迪庆州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国家卫生城镇标准(2021年版)》《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国家、省爱卫办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环境卫生治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

第三条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遵循“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方针,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是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爱卫会,应当明确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副主任若干名,成员由宣传、发改、教体、科技、公安、财政、民政、人社、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草、水务、商务、文旅、卫健、市场监管、应急、广电、机关事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烟草专卖、新闻媒体等有关单位组成,各县(市)可根据实际增加或者减少。

第八条 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和标准;

(三)指导、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四)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参加爱国卫生运动;

(五)组织开展卫生城镇、卫生村创建和健康城镇、健康细胞建设;

(六)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

(七)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学习培训、交流合作;

(八)指导开展重要活动卫生保障、重点疾病防控和重大自然灾害后的爱国卫生工作;

(九)研究解决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十)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各级爱卫会应当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州爱卫办设在州卫生健康委,负责承担州爱卫会的日常具体事务。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辖区内爱国卫生工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组织机构,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须按国家卫生城镇标准和健康县城建设行动方案,制定创建卫生城镇和健康县城、健康细胞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社会卫生管理和总体卫生水平,如期达到创建卫生城镇、健康县城建设的目标。

第十一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卫生设施,确保室内外环境卫生达到规定标准;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爱国卫生工作和活动。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配备卫生设施,做好卫生保洁。

第十二条 在发生传染病疫情、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各级爱卫会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组织和协调,动员单位和个人参与爱国卫生工作,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措施。

第三章 管理与规范

第十三条 全州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周末卫生日制度:城区、城镇内各单位均应在周末组织卫生大扫除,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实行集中统一清扫;

(二)“爱国卫生月”制度:每年四月为“爱国卫生月”,全州统一开展除“四害”活动,重点解决环境卫生突出问题;

(三)网格化管理卫生区包干负责制度;

(四)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五)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六)爱国卫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机制,加强健康教育网络建设,动员全社会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经常性的体育锻炼需求。

 各部门要积极建立建全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辖区内广播电台、 电视台、报社、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媒体要设立固定的健康教育栏目,结合创卫、健康素养提升、疫情防控、热点健康问题等,制作、播放健康公益节目,开展针对性强的健康传播活动。加强对媒体健康教育内容的指导和监管,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公众科学理性应对健康风险因素。

医疗卫生机构要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要针对患者开展个性化健康教育服务,开发特色健康科普材料,定期面向患者举办针对性强的健康知识讲座。医务人员须掌握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在诊疗过程中主动提供健康指导。逐步建立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激励机制,调动医务人员参与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的积极性。

学校应利用多种形式实施健康教育,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开设健康教育课程,普及健康知识、科学健身知识、急救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主动防病的意识,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行为习惯,减少、改善学生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须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提高干部职工健康意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改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卫生环境,完善体育锻炼设施。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符合单位特点的健身和竞赛活动,定期组织职工体检,落实工间操制度。

村(社区)要以家庭为对象,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科普活动,提高家庭成员健康意识,倡导家庭健康生活方式。调动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积极性,发挥志愿者作用,注重培育和发展根植于民间的、自下而上的健康促进力量。

车站、机场、广场、公园等人群集中的重要公共场所要根据所服务对象集中、流动的特点,利用电子屏幕、宣传栏、宣传展板和电视终端等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第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卫生城镇、卫生村创建和健康县城、健康乡镇和健康村(社区)、健康企业、健康机关、健康学校、健康医院、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推广“三减三健”等慢性病防控措施,增强健康生活意识,推广社交距离、勤于洗手、科学健身、控烟限酒、科学佩戴口罩等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十六条  倡导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推行合理膳食、适量点餐、分餐公筷、剩餐带走、不滥食野生动物等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第十七条 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活动,辖区内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全面推进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无烟家庭等无烟环境建设,积极推进控烟立法执法,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以老旧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集)贸市场、背街小巷、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建筑工地(待建、拆迁)等区域为重点,全面推进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提升网格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落实专人管理,制定卫生保洁制度,做到每日清扫,专人保洁;

(二)合理、规范设置果皮箱、垃圾收集箱、垃圾转运站和公共厕所等卫生设施;

(三)垃圾实施分类袋装化、桶装化、密闭化管理,定点收集、统一运输、日产日清;

(四)公共厕所和重点场所洗手设施建设数量达标,专人管理,内外环境清洁卫生;

(五)污水排放设施完善,无明沟排污现象;

(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社会秩序整治,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排乱倒等现象;

(七)城中村、城乡接合部道路硬化平整,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

(八)居民饮用水安全卫生,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

(九)公共场所不得放养犬类和其它家禽;

(十)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住宅小区、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和卫生标准,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共同维护好公共卫生秩序。

(一)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保持卫生状况良好;

(二)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卫设施,并定期保洁维护;

(三)垃圾收集实行分类袋化管理,日产日清;

(四)单位、住宅小区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洁,楼道整洁,门窗无破损,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无暴露垃圾和卫生死角;

(五)公共场所、单位食堂防鼠、防蝇、防蟑、防蚊设施完善,环境清洁卫生,达到标准要求;

(六)厕所清洁卫生,防蚊蝇设施完善,无蝇无蛆,无积粪,无尿碱,排污管道通畅,基本无异臭味;

(七)单位环境道路平整,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达到净化、硬化、绿化、美化、有序化要求;

(八)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九)积极参加辖区组织的爱国卫生运动,落实责任区包保责任;

(十)注重培育良好家风,明礼诚信,讲究个人卫生,推广“三减三健”,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十一)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治管理组织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且无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由相关责任单位指导成立业主委员会,逐步实行自治管理;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卫生行为规范,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头、玻璃瓶(渣)、饮料罐、口香糖、废电池、塑料袋(盒)等废弃物;

(三)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乱倒垃圾、渣土、污水 、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禽畜脏器及其他污物;

(四)从高空、建筑物向外掷物、泼水;

(五)将路面树叶、砂石、废纸等扫进市政排水管网设施内;

(六)在露天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他废弃物;

(七)乱写、乱画、乱贴及其他有损公共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八)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城区内公共场地放养犬类和其他家禽。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美容美发、旅店、歌舞厅、公共浴室等公共场所的硬件设施、从业人员培训和卫生管理等,符合食品安全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环境治理为主、物理预防控制和化学预防控制相结合的综合预防控制措施,开展日常预防控制、集中预防控制、专业预防控制和群众预防控制活动,降低病媒生物密度,预防控制病媒生物性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机构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培训,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病媒生物密度和抗药性监测,定期开展风险监险评估和控制效果评价,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预警。

第二十三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按照属地爱卫会的统一部署,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落实预防控制措施,设置和完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居民应当做好住宅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单位和个人在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和器械。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宾馆(酒店)、饭店、单位食堂、集体宿舍、商场、娱乐场所、车站、公园等人员聚集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工地、农贸市场、粮库、养殖场、废品收购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公厕等容易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及其经营者、管理者或者开办者应当设置和完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预防控制措施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不得使用伪劣、违禁的药物和器械。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开展监督考核,采取行政、舆论、社会、专业相结合的监督方式,督促本行政区域内落实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成员单位对本行业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监督考核。

爱国卫生监督考核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方式。

第二十七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组织有关部门对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督查。

辖区内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舆论监督,定期曝光脏乱差和不文明现象。

各级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根据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对举报事项及时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影响社会公共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加强对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进行复审;对复审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爱卫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和义务履行不到位、未建立制度或制度不落实、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等违反爱国卫生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爱卫会批评教育。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规定,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由各级爱卫会通知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爱国卫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打击报复举报人员和侮辱、诽谤、殴打、伤害爱国卫生工作人员,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5日起正式施行,并

迪庆州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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