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迪庆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迪庆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动物传播给人,威胁人身健康、影响生产生活的生物,主要包括鼠、蚊、蝇、蟑螂等生物。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科学治理、分类指导”的工作方针,采取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环境治理与药物消杀为辅的综合防制原则,通过群众治理与专业预防控制相结合、日常治理与突击消杀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病媒生物工作防控工作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和指导;
(四)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评估和工作考核;
(五)协调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爱卫会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科学研究、密度监测和疫情监测,并对各类医疗机构、“四小”(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旅店)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待建工地、拆迁工地)、垃圾转运站和处理厂、公厕、公共绿地、市政道路、排水网管、景观水体、公园、物业小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等“三小”(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作坊)餐饮单位、农集贸市场病媒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教体部门负责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废旧轮胎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商务部门负责大中型商场(超市)、加油站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责任范围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区域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单位责任区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该单位负责;
(二)企业、商场、超市、市场、餐饮、饭店、小食杂店等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由其管理者、经营者负责;
(三)建筑工地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建筑工地单位负责;
(四)各类农副产品市场的病媒预防控制工作由农贸市场主办单位负责;
(五)居民住宅内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尚未实行物业服务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小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所在辖区网格单位负责;
(六)其他公共环境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管理该公共环境的组织或者个人负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二章 预防控制
第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开展病媒生物监测、预防控制技术指导与培训,预防控制药械应用效果评估和预防控制技术科学研究。病媒生物监测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同级爱卫办。
第十条 各单位、居民住宅区应当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十一条 下列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除应当遵守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并进行经常性消杀,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一)医院、饭店、宾馆、汽车站、火车站、重点景区、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需要重点保护的场所;
(三)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酿造厂、屠宰场、农贸市场、粮库、商场、超市、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
第十二条 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清除易孳生病媒生物的积水、垃圾、堆积杂物、残留食物等,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
(二)设置和完善垃圾储运、防蚊蝇门窗、防鼠门网等基础设施;
(三)对管道、垃圾储运设施、存水处、厕所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定期冲洗、消杀、平整、疏通;
(四)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收集运输封闭化,并做到日产日清;
(五)采取涂墙抹缝等措施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六)及时妥善处理被杀灭的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尸体;
(七)采取机械或者生物、化学等方法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第十三条 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规范和标准的药剂和器械。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假冒伪劣的药剂和器械。
第十四条 各级爱卫办应当根据病媒生物消长和密度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并做好督导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各级爱卫办的要求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对病媒生物实施有效杀灭。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的研究,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法和药械。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爱卫会应当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组织对有关单位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予以通报;
(二)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病媒生物防制设施、消杀设施和经常性病媒生物消杀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加强对专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第十七条 从事病媒生物防制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识别常见的病媒生物种类,正确掌握病媒生物杀灭方法和安全防护方法。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申请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依法将具有防鼠、防蝇设施作为行政许可条件之一。
第十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机构应当有合法资质,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服务收费应当合理并明码标价,建立服务档案,确保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质量。
第二十条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各级爱卫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对举报事项及时处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按《迪庆州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拒不参加杀灭病媒生物活动的单位,由同级爱卫办通知要求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同级爱卫会指定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代为杀灭,其发生的费用由相关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病媒生物的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影响卫生、健康城镇创建工作的,由同级爱卫会或创建指挥部通知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