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移植一般树木不到四十株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移植一般树木四十株以上不到八十行政许可,由地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移植-般树木八十株以上或者移植出省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68项 因城市建设、绿化和科研教学需要移植野生树木审批,下放,将省级权限下放至州级林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