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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审核审批
发布时间:2021-03-10 10:37     浏览次数: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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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1 临时占用防护林5公顷以下,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审核审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588号令《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七条第一款: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林业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林政〔2015〕28号)第二条第二款:“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不足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不足20公顷的,由州(市)及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责任事项: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按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等或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形式: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在项目审查、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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