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一)《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
(二)《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0号)
(三)《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2024〕89号)
二、主要内容
《迪庆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总则、房源筹建、申请条件、轮候库管理、配售管理、配售价格、封闭管理、后期管理、配套政策、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十一个部分。
(一)总则。主要阐述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定义、基本原则以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确立了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主导地位,以及市场化运作、封闭管理的原则。
(二)房源筹建。详细规定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规划编制、土地来源、区位布局、筹建方式、任务分解和套型面积等关键要素。明确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优先从储备土地中供应,要求新建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120平方米。
(三)申请条件。明确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要求、住房状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还规定特殊情形,如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不受户籍时限限制。
(四)轮候库管理。有购房意向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于轮候库中进行信息申报。
(五)配售管理。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组织、优先情形、配售方式、放弃情形和剩余房源转化等管理措施。明确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统一组织配售工作,确保配售过程公平、透明。
(六)配售价格。涉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价格核定、价格组成和再售价格等,确保价格合理、透明。价格主要由土地价格、建安成本、不超过5%的利润以及需据实核算的相关成本组成。
(七)封闭管理。详细规定购房合同的签订、权属登记、回购情形、回购价格的确定、房屋维护、抵押规定等,以保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闭运行。
(八)后期管理。规定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按规定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同时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继承、可进行离婚析产,且原房屋性质不变等规定。
(九)配套政策。提供配套教育资源、开发贷款、税费、购房贷款等方面的政策。
(十)监督管理。对购房家庭的申购行为、工作人员的职责履行、运营公司的合规操作等进行监督,规定违规行为的追责情形。
(十一)附则。明确本办法的施行时间、相关定义和参照执行的指导意见。规定市住房保障部门制定相关细则的职责,以及各相关单位制定配套政策的责任。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
《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明确:“保障性住房重点针对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引进的人才等群体”“以家庭为单位,保障对象只能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已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结合迪庆州实际,经认真研究,拟定迪庆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为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迪庆州城镇户籍工薪收入群体(含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州、县(市)、香格里拉产业园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需要引进的人才等群体。其中,人才群体不设户口限制,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可腾退原政策性住房后再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二)关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购家庭
本《办法》所称申购家庭成员仅指夫妻双方,不包括父母、子女。资格审核时,仅对夫妻二人的购买资格进行审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进行房屋不动产登记时,也仅涉及夫妻二人,从而不影响其父母或子女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商品住房的资格。
(三)关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封闭管理
《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明确:“对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转变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办法》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将房屋权利性质标识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允许上市交易,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的其他抵押。若购房家庭涉诉或断贷导致房屋被司法处置,应由回购主体回购,回购款交由相关单位或个人处理。
(四)关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回购价格
经充分听取房地产研究机构和群众的意见建议,考虑到社会经济动态发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款+利息—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利息根据签订回购协议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持有年限计算,不计复利。房屋折旧依据折旧率2%和交付使用年限计算。购房家庭自行装修及对房屋的添附成本均不予考虑。此外,若购房家庭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房屋被收回,则不适用上述计算方法。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房屋被收回的申购家庭,按“购房款-房屋折旧”方式核算退还金额,折旧金额依据第二十九条计算,不给予利息补偿。退款应在房屋收回手续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若暂无力一次性支付,可与申购家庭协商分期支付方案并明确支付时限;逾期未处理的,应依据合同约定,通过司法途径处理,待该套房屋再次售出后支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