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迪庆州就业创业服务清单 | |||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 1 | 社会保险补贴 | 我省办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以上五类人员统称“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除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之外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对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1/2的标准给予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州(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和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58号)规定办理了公益性岗位延长安置期限的人员可延长至安置期满外,其佘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指毕业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标准由各州(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各州(市)要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管理,灵活就业人员的月收入(以社保缴费申报工资额为准)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的,停止社会保险补贴。 |
| 2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我省办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以上五类人员统称“就业困难人员”) |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其中,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为公益性岗位安置重点。 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具体标准由各州(市)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不同性质岗位的公益服务程度、服务时间确定。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以及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58号)规定办理了公益性岗位延长安置期限的人员可延长至安置期满外,其佘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
| 3 | 技能培训补贴 | 贫困家庭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五类人员中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每人每年可享受2次职业培训补贴,其佘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 | 按按照《云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600元—16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培训后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600元—12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培训后取得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300元—1000元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属于我省深度贫困县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可上浮30%。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办法按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
| 4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贫困家庭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按照初级不超过100元,中级不超过120元,高级不超过1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 5 | 创业培训补贴 | 贫困家庭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 “五类享受补贴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创业培训,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分为创业基础能力培训(SYB)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IYB)。 (1)创业基础能力(SYB)培训。创业培训机构组织“五类享受补贴人员”和高等院校毕业前2年的高年级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下同)开展创业基础能力(SYB)培训的,培训合格率达到90%(含)以上,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900元/人的标准申请培训补贴。培训合格率达到50%(含)—90%的,按6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合格率低于50%的,不给予培训补贴。 (2)创业能力提升(IYB)培训。创业培训机构组织对初创3年内的优秀小微企业主(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IYB)的,培训合格率达到90%(含)以上,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900元/人的标准申请培训补贴。培训合格率达到50%(含)—90%的,按6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合格率低于50%的,不给予培训补贴。 |
| 6 | 网络创业能力培训补贴 | 贫困家庭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高等院校毕业前2年的高年级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 | 网络创业能力培训。“五类享受补贴人员”和高等院校毕业前2年的高年级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下同),参加网络创业能力培训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
| 7 | 求职创业补贴 |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3个涉藏县和8个人口较少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颇族)、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3个涉藏县和8个人口较少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颇族)、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省级相关规定执行。 |
| 8 | 失业保险核定 | 参保企业 |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企业及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参保核定相关业务 |
| 9 | 失业保险待遇 | 失业人员 |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办理符合条件失业人员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其他待遇,医疗保险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生育补助、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 |
| 10 | 稳岗补贴 | 参保企业以及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 |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38号),迪庆州作为深度贫困地区,稳岗补贴标准提高到该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 根据文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财务制度健全,并且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的企业可以享受稳岗返还,具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A、16号文件中规定的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 B、企业平均工资连续3个月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且当年参保人数比上年减少不超过5%的企业。 C、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2018年迪庆州城镇登记失业率:3.57%)。 (二)、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单位。 |
| 11 | 技能提升补贴 | 企业参保职工 | 依法参保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并且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可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按相关规定,由省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同时明确补贴标准,即初级工不超过1000元、中级工不超过1500元、高级工不超2000元,原则上可按高限发放。围绕我省“五网建设”和“八大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各地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由各州市人社局公布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报省人社厅备案。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可向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予以倾斜,补贴标准上浮30%。 |
| 12 | 就业见习补贴 |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 | 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
| 13 |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 对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可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含技工院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
| 14 | 创业补贴 | 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在省内创办经营情况良好、带动脱贫效果明显、创新示范效应显著的大学生创业实体 | 给予最高3万元的创业补贴扶持,以前享受过“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人员不再享受 |
| 15 | 创业吸纳就业补贴 | 享受“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的初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达到一定数量的 | 根据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补贴 |
| 16 | “贷免扶补”与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服务补助 | 在省内创办经营情况良好、带动脱贫效果明显、创新示范效应显著的创业实体 | 通过给予政府贴息贷款的方式支持初创企业创业 |
| 17 | 省级创业园区建设补助 | 创业孵化基地 | 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成功户数,在已认定的60个省级创业园区中,每年重点培育建设3个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并给予每个基地最高500万元的补助资金 |
| 18 | 创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 | 社会投资机构 | 对社会投资机构通过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符合条件且通过评审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
| 19 | 就业扶贫补贴 |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村委会和农村劳动力经纪人;2.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3.创建就业扶贫车间的企业 | 1.鼓励组织劳务输出补贴;2.—次性交通费补助;3.乡村公共服务岗位补贴;4.就业扶贫车间一次性奖补 |
| 20 | 就业失业登记 | 1、进行就业登记的劳动者;2、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劳动者;3、从用人单位失业的劳动者;4、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劳动者;5、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者;6、农村家庭有转移就业要求的本地户籍劳动者;7、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劳动者;8、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劳动者;9、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本省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劳动者;10、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11、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12、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况。 | 1、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其他从业劳动者进行就业失业登记; 2、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 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省行政区域内没有就业经历或就业转失业的城镇户籍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 4、劳动者稳定就业6个月,是指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工作6个月以上,或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连续就业满6个月。 |
| 21 |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 | 高校毕业生 | 1、鼓励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适合高校毕业生的见习岗位,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从2015年7月1日起将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700元。2、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创业培训范围从毕业年度大学生放宽到毕业前2年的大学生。3、继续加大对困难家庭、少数民族(3个涉藏县和8个人口较少民族)、残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享受政策对象范围拓宽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4、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以享受最长不超过2年、数额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社保补贴。5、在云南省财政安排500万元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资金的基础上,再增加500万元,作为补助资金,鼓励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企业、高校等组织通过自建、合建、联建等方式,建设以大学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示范园。每年评审10个省级示范园区,给予每个示范园区100万元的资金补助。6、对毕业学年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经营实体,经项目评审后,每年评选200个,给予3万元-5万元无偿资助。对经“贷免扶补”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稳定经营2年以上、带动就业5人以上、偿还贷款记录良好、并按期纳税的优秀大学生经营实体,通过项目评审后,每年评选1000个,协调金融机构再次给予2年期50万元以内的贷款扶持,并按人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贴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