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为有效防范化解较大安全风险、应对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 总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压实各方责任,完善大安全大应急框架下的应急指挥机制,全面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州委、州人民政府应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以及超出事发县(市)应对能力或者造成影响需州级指导、协调、指挥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3 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分为以下4类:
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社会安全类。
上述突发事件往往交叉关联、同时发生,或者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 突发事件分级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安全事件按另行规定分级。
1.5应急预案体系
预案体系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社会团体等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支撑性文件。
不同层级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不同层级应对主体、应对重点、应对行动,细化相关任务、流程、措施,体现应对主体职责、应对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具体要求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州级层面指挥体制及职责
州委、州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作出工作要求,按照规定设立由州委、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州级以下层面指挥体制及职责
各县(市)党委和政府、香格里拉产业园区党工委和管委会要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由本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本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者临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的成立,参照州级层面指挥体制执行。
2.3 组成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视情况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生态环境保护、交通管制、治安警戒、人员疏散和安置、社会动员、物资和经费保障、交通运输、通信、电力、油料、生活保障、新闻报道和舆情管控、涉外工作、善后处理和专家组等工作组,综合协调组由牵头处置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其他工作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或者专家担任组长。
2.4 应急专家库
州人民政府、牵头处置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的各类专业专家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州级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专家应当积极为各领域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必要时要求参加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州、县(市)、乡(镇)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以及风险等进行调查、评估、登记,加强风险早期识别和信息报告、通报,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 安全防范措施。
3.2 监测与预警信息共享
3.2.1 监测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完善监测网络,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推动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深度融合,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强化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苗头性信息提出预警和处置措施建议。
3.2.2 预警
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按照国家确定的划分标准执行。州、县(市)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发布或者授权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3 处置和救援
3.3.1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3.2 信息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突发事件工作机制,规范和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送工作,统一报送渠道。规范报送内容。严格报送时限。及时、客观、真实报送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压制、阻挠紧急信息报送。
3.3.3 响应分级
(1) 响应启动
州、县(市)、乡(镇)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明确本级应急响应级别划分、启动条件、审核程序、指挥机构、应对措施等,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简化响应级别的划分,不强制要求必须分成四个级别。
(2)提级响应
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根据事态发展和损失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州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牵头处置部门可以提出提级响应建议,按程序报批启动。
3.3.4 指挥协调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整合优化应急力量和资源,全面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3.3.5 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党委和政府应当针对不同类别事件,采取与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的措施,具体应对措施在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必要时可依法征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作为应急物资。
3.3.6 社会动员
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社会工作部门、共青团组织、红十字会等做好社会动员工作,动员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依法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做好自救互救、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工作。
3.3.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党委和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及时快捷、真实准确、有序引导、公开透明、依法依规、权威统一”的原则,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3.8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关党委和政府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部门宣布应急结束,逐步解除应急措施,及时撤销临时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现场指挥部,并将应对过程档案资料移交牵头处置部门,组织参与处置队伍有序撤离。必要时还应通过官方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地区党委和政府,应当统筹做好有关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聚焦老幼病残孕人员、滞留人员等群体,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及其家属做好救助、抚恤、保险理赔等工作,对受事件影响的群众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等工作。对征用财产可以返还部分及时返还,财产被征收、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规定给予补偿。
3.4.2 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查明突发事件的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对影响和损失进行评估,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3.4.3 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对结束后,受影响的地区应当立即全面调查评估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根据事件级别和受损情况,恢复重建工作分别由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
(1)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力量体系建设管理,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的支持,加强行业领域专业应急力量建设。
(2)深化基层应急管理体系改革,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构建符合我州灾害事故应对需求的救援力量体系,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整合各类应急力量,建立县(市)、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构建“综合+专业+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3)加强国防动员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对接,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力量协同指挥调用,建立国防动员、应急救援、医疗卫生等队伍的协作机制,推进联建、联编、联演、联训,加强相关设施、装备、器材、物资、训练场所共建共享共用。
(4)鼓励支持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发展,在技术装备、能力培训、训练演练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
4.2 财力支持
(1)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
(2)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作用,构建政策性险种叠加商业险保障模式。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装备保障
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州、县(市)、乡(镇)三级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系统。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统筹应急物资的储备计划,落实采购经费,根据灾情实际需要按规范程序调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通行保障机制,发挥高铁、航空优势构建应急力量、物资、装备等快速输送系统。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统筹应急交通工具通行管理,健全运力调用调配机制,确保抢险救灾物资、人员迅速安全送达。
4.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统筹调度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持续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建立伤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机制,切实提高卫生应急保障能力。
4.6 通信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通信、应急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应急广播体系,提升公众通信网络防灾抗毁能力和应急服务能力,推进应急指挥通信体系建设,强化极端条件下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4.7 电力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能源、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应急保障体系,加强电力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确保极端情况下电力应急保供。
4.8 基础信息保障
相关部门加强基础数据信息采集、维护、更新,推动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为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提供信息支持。
4.9 科技支撑
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科技支撑,健全自上而下的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注重新技术、新设备、新手段和新药品的应用推广,提高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送、视频会商、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料调用、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等质效。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审批备案
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健全完善本辖区、本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等工作,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5.2 预案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做到上下协调、左右衔接,防止交叉、避免矛盾。
5.3 预案演练
州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牵头处置部门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演练场所建设,为抓实抓细培训演练工作提供保障。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和演练评估结果,定期组织对相关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州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编制州级应急预案,制定编制修订工作计划。
5.5 宣传与培训
本预案实施后,州应急管理局应当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广泛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安全保护、防灾减灾救灾、逃生避险、卫生防疫、自救互救等知识技能宣传和教育培训。加强对领导干部、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应急能力。
5.6 责任和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按规定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纳入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内容。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立项并经批准后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未按规定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云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