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文  号
迪应急发〔2021〕3号
来 源
州应急局
公开日期
2021-01-12
迪庆州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1-01-12 18:40     浏览次数:13264   
字体:[ ]
打印

预案发文号:              

预案版本号:2020年修订版

 

迪庆州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迪庆州应急管理局

二0二0年十二月


  

1 总则

1.1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 现场救援专业组职责

3 预警和预防

3.1高风险源点管理

3.2信息报告

3.3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应急响应程序

4.3现场处置措施

4.4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4.5 群众的安全防护

4.6信息发布

4.7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成立事故调查组

5.4 总结评估

6 应急资源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应急专家保障

6.4救援装备保障

6.5应急经费保障

6.6高风险源点

7 预案管理

7.1预案演练

7.2预案修订

7.3预案发布实施

8 附件

8.1 工贸企业事故应急机构及联系电话

8.2工贸行业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8.3迪庆州主要工贸行业名单及联系电话

 


1 总则

1.1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工贸行业事故风险和事故的能力,确保全州工贸行业发生事故时,科学、及时、有序组织指导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灾情扩大、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1〕222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迪庆藏族自治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9)制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州工贸行业发生的火灾、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起重伤害、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淹溺、灼烫、高处坠落、坍塌、车辆伤害中毒窒息以及其他伤害等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较大事故(Ⅲ级)的应急处置工作: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贸生产事故以及社会影响较大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事故。

(2)全州工贸行业发生的火灾、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起重伤害、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淹溺、灼烫、高处坠落、坍塌、车辆伤害中毒窒息以及其他伤害等事故

(3)超出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工贸行业事故,县(市、开发区)行政区域和跨部门的工贸行业事故。

(4)州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工贸行业事故。

如超出本预案处置范围和处置能力,报请州人民政府启动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工贸行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在抢险中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2)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在州政府和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州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工贸行业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的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培养兼职的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在州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州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具体协调、配合、承办有关工作。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1应急指挥部组成:

州应急管理局成立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分管工贸行业副州长

副总指挥: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州应急管理局分管工贸行业综合管理的副局长

成员单位:州市场监督管理、州发改委、州公安局、州消防救援支、武警迪庆二支队、卫生健康委员会州生态环境州委宣传部、州交通运输局、州气象局、州工信局、州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分管安全的副局长及有关县(市、开发区)有关部门、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工贸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应急危化工贸监管科。设立24小时报警电话,电话号码为:0887-3069665

发生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时,设立现场指挥现场总指挥由州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定人员担任,现场指挥设9个应急工作组(抢险救援工作组、医疗救护工作组、治安交通工作组、应急保障工作组、专家技术工作组、综合协调工作组、善后处置工作组、环境监测工作组、新闻宣传工作组),同时依托州消防救援支队等专业队伍。

2)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工贸行业事故实际情况,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工贸行业事故发生后,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决定启动州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负责组织全州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以及工贸行业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应急组织机构示意图:

 

 

 

 

 

 

 

 

 

 

2.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州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工贸行业高风险源点的普查,为应急救援提供详细情况;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保障;组织建立专家数据库,指导工贸企业抓好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演练事故发生时,组织专家制定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专家和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负责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参加救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协调收集、上报事故信息;负责联络新闻单位对事故进行报道。

(2)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工贸行业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对发生事故所涉及的工贸行业提出事故应急技术措施及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协调各成员单位参加救援。

(3)州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组织伤员的搜救工作。

4)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工贸行业事故受伤人员医疗救护;负责组织医务人员抢救受伤人员,指导现场救护工作;负责指导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伤亡、中毒人员的认定并随时报告。

5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工贸行业事故的环境污染监测、监控、调查工作,提出防范、控制、减轻和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和建议并监督实施,报告事故造成环境影响的有关信息。

6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现场及周围地州治安秩序维护;保障救援道路交通畅通、安全;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7)州委宣传部:负责报道、采访、新闻发布等相关事务,以保证事故报道的真实性。

(8)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抢险物资的运输,保障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及时到达以及疏散人员的安全运输。

(9)州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气象数据的测定、分析和预报气象情况等。

(10)州发改委:负责协调抢险物资供应,协助、指导当地政府或企业组织恢复生产,按照政府药品储备有关规定做好药品储备管理工作。

(11)州工信局:负责协调事故现场应急用电,负责事故救援中通讯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12)州民政局:协助做好死难者善后及人员疏散工作,并对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生活救助。

(13)州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演练经费以及抢险救援有功人员奖励资金的保障。  

2.3 现场救援专业组职责

州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事故现场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现场救援的需要,负责设立9救援专业组,负责制定并实施事故现场救援方案,负责领导和统一调度各部门和单位的施救工作,负责事故现场救援情况的上报工作。

1)抢险救援工作组

由州应急管理局牵头协调,州消防救援支队、州工信局、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州公安局、武警二支队等部门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可增派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及时研究处理抢险救援工作中的较大问题;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施救工作;采取措施控制现场事故的扩大和蔓延;组织涉险人员紧急疏散、转移;撰写现场抢险救援报告。 

2)医疗救护工作组

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协调事发地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医务人员对伤员进行救治;对遇难人员、伤员进行死亡、伤情鉴定;向现场指挥机构提供伤亡情况和其他有关救治情况报告;协调急用医疗物资

3)治安交通工作组

公安局牵头,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增派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事故现场疏散维护治安、交通秩序;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负责有关人员的安全保卫;依法处理涉嫌犯罪人员;守护押运救援资金、重要物资和设备。

(4)应急保障工作组及职责

州发改委、州财政局牵头,州工信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事发地县(市、开发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紧急调用物资和调拨资金的落实;负责救援设施、设备、场地的征用及其补偿;落实抢险救援设备物资;组织人员保护重要设备、设施和物资安全负责保障抢险救援区域通信畅通,恢复事故区域受损通讯基础设施。负责做好事故抢险救援期间的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5)专家技术工作组

由州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识别危险有害因素分析预判事故发展的趋势和可能后果;负责研究现场抢救工作中重大技术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对现场抢险救援方案的可性进行分析论证;负责组织技术鉴定和技术咨询。

(6)综合协调工作组

由州应急管理局牵头,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传达现场指挥机构指令,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报告现场抢险救援情况;组织起草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报告、传递、上情下达工作。

(7)善后处置工作组

由事发地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民政局、州应急管理局、州银保监,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做好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稳定工作;监督伤亡人员的赔付工作;指导事故财产损失的赔付工作;负责接待上访人员;指导受事故影响群众恢复生产生活。

(8)环境监测工作组

州生态环境局牵头,气象局、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环境监测方案,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应急监测,监测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污染情况;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上报监测结果,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负责协调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处理

(9)新闻宣传工作组

州宣传委办牵头,其他有关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助牵头处置事故的职能部门拟定新闻发布内容;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接待各类新闻记者的事故采访工作

3 预警和预防

3.1高风险源点管理

州应急管理局建立全州工贸行业基本情况、一二级高风险源点、重大事故隐患及事故数据库,并对工贸行业一二级高风险源点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根据《云南省工贸行业高风险(一、二级安全风险)判别参考标准》(2019版)等文件要求将工贸行业高风险源点汇总归纳,对辖州工贸行业高风险源点进行统计。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6〕31号)、《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源填报指南的通知》(云应急办函[2019]25号)要求对辖区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进行统计。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文件要求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3.2信息报告

1.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州、县(市、开发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监测机构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

2.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按以下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1)一般事故上报至州应急管理局,同时报属地市、县(开发区)级人民政府。

(2)较大事故报州应急管理局,转报州人民政府,同时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

(3)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厅。

3.信息报告时限

(1)县(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一般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当在事发30分钟内向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2)县(市)应急管理局接到较大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当在事发30分钟内向州应急管理局报告,州应急管理局呈报州人民政府。

3)州应急管理局接到重大、特别重大工贸行业事故后,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州人民政府电话报告。

4.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扩大可能、交通路线、联络电话、联络人姓名、周边情况、需要支援的人员、设备、器材以及其他需要上报的情况等。

5.信息报告以书面为主,以电话、视频、图像报告为辅

3.3事故分级及预警行动

3.3.1事故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工贸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 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重大(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较大(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一般(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3.2预警行动

(1)根据事故灾难分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级别分为4级,由低到高,分为四级预警(蓝色预警)、三级预警(黄色预警)、二级预警(橙色预警)、一级预警(红色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当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州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故灾难的名称、类型、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警示事项、应对措施、社会动员及发布机构等。

(3)根据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监控预测部门的报告和预案,按照事故灾难可能发生、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经州应安委会核实、批准后,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指挥部可发布三级预警信息(黄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较大(Ⅲ级)的安全生产事故。

(4)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使用报纸、广播、电视、移动通讯网络、信息网络、人防警报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宣传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媒体、通信、人防等部门和单位有义务按各级应急领导机构的要求发布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工贸行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1)当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级响应,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赶赴事发地,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及时报请州人民政府请求启动州级应急预案。

(2)当发生较大事故时,启动Ⅲ级响应,事发地县(市、开发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州应急管理局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

(3)如超出本预案处置范围和处置能力,报请州人民政府启动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案,由分管领导率州级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成立州安全生产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响应行动,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下列情况,启动本预案:

(1)接到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关于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增援的请求:

2)州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

3)执行其它应急预案时需要启动本预案。

超出本预案处置范围和处置能力时,报请州人民政府启动州事故灾难专项预案启动上一级预案时,预案同时自然启动。

4.2.2进入启动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响应程序:

(1)立即向州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

(2)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州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3)通知有关专家、队伍、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4)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

(5)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6)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4.2.3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响应程序:

(1)通知有关领导及成员集合;

(2)及时向州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3)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指挥协调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

(4)派有关领导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协调、协助指挥;

(5)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生态环境保护等应急救援支援工作;

(6)调动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事故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

(7)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咨询;

(8)超出本预案处置范围和处置能力时,报请州人民政府启动州事故灾难专项预案

4.3现场处置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情况时,州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州、县(市、开发区)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州应急管理局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州安委会、州政府决定。

4.3.1指挥和协调

本预案启动后,州应急管理局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布局,协调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单位实施;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州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5)必要时,可建议由州委、州政府组织有关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3.2现场处置工作要点

针对工贸行业事故特点,在实施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并尽量将易燃易爆物品撤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灾害;

(2)事故现场如有人员伤亡,立即调集相关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3)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等人身伤害。

4.3.3冶金事故按照可能造成的后果,分为:高炉、电弧炉、冲天炉垮塌事故,煤粉爆炸事故,钢水、铁水、硅水遇水爆炸事故,高温熔体泼洒、飞溅,煤气火灾、爆炸事故,煤气、硫化氢、氰化氢中毒事故,氧气火灾事故,起重伤害。

针对上述事故特点,事故发生单位和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参照下列处置方案和处置要点开展工作。

(1)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迅速组织群众撤离事故危险区域,维护好事故现场和社会秩序;

(2)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3)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受过专门的训练,配备相应的防护(隔热、防毒等)装备及检测仪器(毒气检测等);

(4)立即调集外伤、烧伤、中毒等方面的医疗专家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5)掌握事故发展情况,及时修订现场救援方案,补充应急救援力量。

4.3.4电弧炉、冲天炉垮塌事故处置要点

发生电弧炉、冲天炉垮塌事故,铁水、炽热焦碳、高温炉渣可能导致爆炸和火灾;电弧炉、冲天炉喷吹的煤粉可能导致煤粉爆炸;电弧炉、冲天炉煤气可能导致火灾、爆炸;电弧炉、冲天炉煤气、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可能导致中毒等事故。处置电弧炉、冲天炉垮塌事故时要注意:

(1)妥善处置和防范由炽热铁水、煤粉尘、电弧炉、冲天炉煤气、硫化氢等导致的火灾、爆炸、中毒事故;

(2)及时切断所有通向电弧炉、冲天炉的能源供应,包括煤粉、动力电源等;

(3)监测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特别是下风向区域)空气中的有毒气体浓度;

(4)必要时,及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的有毒气体浓度进行分析,划定安全区域。

4.3.5煤粉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在密闭生产设备中发生的煤粉爆炸事故可能发展成为系统爆炸,摧毁整个烟煤喷吹系统,甚至危及炉体;抛射到密闭生产设备以外的煤粉可能导致二次粉尘爆炸和次生火灾,扩大事故危害。处置煤粉爆炸事故时要注意:

(1)及时切断动力电源等能源供应;

(2)严禁贸然打开盛装煤粉的设备灭火;

(3)严禁用高压水枪喷射燃烧的煤粉;

(4)防止燃烧的煤粉引发次生火灾。

4.3.6钢水、铁水、硅水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发生钢水、铁水、硅水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

(1)严禁用水喷射钢水、铁水、硅水降温;

(2)切断钢水、铁水、硅水与水进一步接触的任何途径;

(3)防止四处飞散的钢水、铁水、硅水引发火灾。

4.3.7煤气火灾、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发生煤气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及时切断所有通向事故现场的能源供应,包括煤气、电源等,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4.3.8煤气、硫化氢、氰化氢中毒事故处置要点

冶炼和煤化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煤气、硫化氢和氰化氢泄漏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

(1)迅速查找泄漏点,切断气源,防止有毒气体继续外泄;

(2)迅速向当地政府报告;

(3)设置警戒线,向周边居民群众发出警报。

4.3.9氧气火灾事故处置要点

发生氧气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

(1)在保证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堵漏或切断救护措施氧气供应渠道,防止氧气继续外泄;

(2)对氧气火灾导致的烧伤人员采取特殊的救护措施。

4.4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5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4.5.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4.5.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5.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5.4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4.5.5负责治安管理。

4.6信息发布

州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指挥部将事故信息报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由总指挥或者授权人对外发布。必要时,州政府办公室派员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工贸行业事故信息对外报道工作。

(1)及时发布。信息发布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2)把握导向。坚持有利于事件的稳妥处理、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快报事实、慎讲原因,不炒作、不渲染,逐步报道有关内容,正确引导舆论。

(3)加强服务。热情接待媒体记者,确认现场记者身份、规范采访活动,尽可能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

4.7应急结束

州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遇险人员全部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由安委会在相应的范围内宣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解除预警。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信息。

各有关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在撤离事故现场前,要认真做好现场清理,切实消除不安全隐患,经州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意后,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州民政局、州人社局、州总工会、当地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会同事故发生单位共同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事故遇难者和伤员的补偿、治疗和家属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2 保险

工贸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有关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查勘理赔,提供快速便捷的理赔服务,必要时可预付理赔款

5.3 成立事故调查组

由州应急管理局组织公安、检察、工会等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作出经验教训总结、改进建议和提出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处理意见。

5.4 总结评估

  各级应急指挥部在应急救援结束后,应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报告,报送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进行。

6 应急资源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手段,保证通讯信息畅通。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调度值班电话必须保证24小时畅通,及时传送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和事故信息。

(2)州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和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医疗救护、工贸行业应急救援专家组的通信联系数据库;开发和建立全州重大危险源和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并组织管理和维护;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事故信息管理办法,统一信息分析、处理和传输技术标准。

(3)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及人员的通信保障,应做到即时联系,信息畅通。工贸行业负责保障本单位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

6.2应急队伍保障

州、县(市、开发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以消防救援队伍为主要骨干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狠抓战备训练和日常管理,不断提高综合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大型企业应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不断加强队伍建设、装备配备和应急演练,其它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人员。

6.3应急专家保障

州应急管理局建立工贸行业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工贸行业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4救援装备保障

工贸行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州、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根据本企业、本州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和特点,储备有关特种装备,并统一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

6.5应急经费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6高风险源点

建立辖区工贸行业高风险源点清单。

建立辖区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的清单。

建立重大隐患清单。

7 预案管理

7.1预案演练

州安委会应当定期组织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州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本地区工贸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工贸行业针对生产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组织1-2次应急预案实战演练,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演练总结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并上报州应急管理局

7.2预案修订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州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修订。州应急管理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

7.3预案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州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 附件

8.1 工贸企业事故应急机构及联系电话

序号

成员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1. 

迪庆州政府总值班室

0887-8229221

2.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8223649

3. 

州应急指挥中心

0887-3069665

4. 

云南省应急指挥中心

0871-68025622

5. 

中共迪庆州委宣传部

8222430

6. 

迪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8289356

7. 

迪庆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8288459

8. 

迪庆州公安局

8652284

9. 

迪庆州财政局

8222008

10. 

迪庆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224333

11. 

迪庆州生态环境局

8223031

12. 

迪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222822

13. 

迪庆州水务局

8224730

14. 

迪庆州商务局

8229166

15. 

迪庆州文化和旅游局

8223786

16. 

迪庆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8224662

17. 

迪庆州市场监管局

8222986

18. 

迪庆州气象局

8222549

19. 

云南电网公司迪庆供电局

8284078

20. 

迪庆州消防救援支队

8288613

21. 

武警迪庆支队

3039400

22. 

武警云南省总队机动第二支队

8866787

23. 

迪庆州农业农村局

8223917

24. 

州交通运输集团

8223817

25. 

香格里拉市应急值守电话

0887-8229075

26. 

德钦县应急值守电话

0887-8413308

27. 

维西县应急值守电话

0887-8628824

28. 

开发区应急值守电话

0887-8388996


8.2工贸行业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主办: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承办: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长征大道21号 运维电话:0887-8226712
建议使用1920*1080分辨率/IE9以上浏览器访问达到最佳效果 本站已支持IPv6/IPv4访问
站内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87-822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