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钦县三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26655148749
法定代表人:张*
身份证号码:53038119******1190
住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升平镇
德钦县三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月19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承建德钦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提升改造工程过程中新建的渗滤液处理系统与环评工艺不符,属于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德钦分局环境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德钦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德钦县三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调查询问人(现场负责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原采用工艺流程资料复印件,现采用工艺流程资料复印件,单位工程概算汇总表复印件,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
我局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迪环罚告字〔202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综合评价了你公司建设项目性质、建设地点、环境违法行为次数、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经济承受度、区域影响等裁量因子,经过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人民币1.5822万元(大写:壹万伍仟捌佰贰拾贰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迪庆藏族自治州中心支库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号:241400000003278001(州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