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规范我州排污口标志牌设置,我局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该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使用。
编制依据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试行)》《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0〕718号)
设置原则
原则上,所有向外界(自然界和集中收集处置的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均应设置排污口标志牌。各地也可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设置标志牌。
标志牌应设在排污口附近,一个标志牌对应一个排污口,并尽可能做到安全牢固、醒目便利。在设置入河排污口时,还应注意考虑流域环境整体性,统筹排污口在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等分布情况,尽可能保持美观协调。排污口标志牌信息应真实准确、简单易懂,便于日常监管和公众监督。
对于相邻距离过近且属于同一类型的排污口,可用一个标志牌显示多个排污口信息,同时在牌面信息中增加各排污口位置示意图。
制作要求
(一)样式
分为立柱式、平面固定式和墩式,各地可根据地形、气候、水文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
(二)牌面信息
包括图形标志和文字信息,原则上按照“左图右文”的方式排列。
有条件的企业可在标志牌上添加二维码,二维码可关联排污口详细信息,包括:牌面上所有信息,以及经纬度、详细地址、排水去向和排放要求。其中,排放要求可为排放标准或管理要求。
(三)材料
标志牌建议选用可粘贴材料,便于在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时进行更换。立柱式和平面固定式标志牌面可选用铝塑板、薄钢板打底,粘贴上纸质标志牌;立柱可选用镀锌管打底,粘贴上纸质标志牌;墩式可选用水泥、石材打底,粘贴上纸质标志牌。
(四)颜色
标志牌面颜色统一选用绿色,图形标志和文字可选用白色。
(五)尺寸
标志牌面为横纵比大于1的矩形。原则上,立柱式和平面固定式标志牌面尺寸不小于640mm×400mm,墩式不小于480mm×300mm。各地可根据设置原则视情确定尺寸大小。
标志牌面例图
(一)入河排污口标志牌
污水直接排入江、河、湖、海等自然水体的污水口(含湿地),原则上要完成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才能设置入河排污口,使用入河排污口标志牌。
入河排污口标志牌如下图所示(仅供参考)

污水排放口标志牌
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或集镇管网,不直接排入自然水体,使用污水排放口标志牌。
污水排放口标志牌如下图所示(仅供参考)

五、标志牌文字说明
(一)入河排污口标志牌
入河排污口均需要开展设置审批,才能依法设置。
排污口名称:应与设置审批文件上的名称一致。
排污口编码:应与设置审批文件上的编码一致。
排污口责任主体:填写排污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上的机构名称
排污口经纬度:统一用十进制标注,保留6位小数点,例: 99.123456,27.123456。
污水排放去向:应与设置审批文件上的排放去向一致。
污水排放标准:参考设置审批文件上的排放标准。
监督电话:全部统一为“12345”
监制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填写到县生态环境分局。
(二)污水排放口标志牌
标题:县名称+企事业单位名称+(医疗、工业、农业、混合)污水排放口
排污口名称:与标题名称一致
排污口编码:该机构有几个排污口,就从1开始自行编码,编码3位数即可,编码前加污水排放口类型的大写字母,污水排放口类型主要有医疗(YL)、工业(GY)、农业(NY)、混合(HH)。例:某食品加工企业有2个污水排放口,则两个编码为GY001和GY002;某医疗机构有1个污水排放口,则编码为YL001。
排污口责任主体:填写排污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上的机构名称
排污口经纬度:统一用十进制标注,保留6位小数点,例: 99.123456,27.123456。
污水排放去向:填写“城市污水管网”或“集镇污水管网”
污水排放标准:参照行业污水排放标准或咨询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监督电话:全部统一为“12345”
监制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填写到县生态环境分局。
(三)其他
鼓励各地开发二维码关联信息和举报投诉功能,二维码可放置于标识牌空闲区域。二维码应关联排污口详细信息,包括:牌面上所有信息,以及经纬度、详细地址、排水去向和排放要求。其中,排放要求可为排放标准或管理要求。各地可增加污水监测数据、受纳水体的水质目标及水质现状、所在水系示意图等信息。投诉功能具备拍照上传功能并与地方有关网络举报平台关联,通过二维码反映情况。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