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迪环罚〔2020〕1号
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1059473232M
法定代表人:邵成猛
身份证号码:320923********211X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湖东路288号
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0 年 7 月30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丽香铁路建设施工过程中长坪隧道1#横洞工区沉淀池未正常使用,部分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5号拌和站沉淀池未正常使用,部分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以上事实,有《迪庆藏族自治州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现场照片证据6份;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调查询问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你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1份,你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4份、整改方案2份(《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丽香铁路项目经理部关于5#拌和站排水问题的整改回复》、《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丽香铁路项目经理部关于长坪隧道1#横洞工区排污问题的整改回复》);迪庆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委托迪庆山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5份(3-7月);迪庆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2020年3月9日下达的《关于中铁十六局长坪隧道1#横洞废水排放的整改通知》1份及你公司的相关整改情况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 9 月 2 日以《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迪环罚告字〔202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综合评价了你公司水污染物排放去向、废水类别、排污超标状况、行为情形、排放量、项目环境管理情况、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环境违法行为次数、改正态度、补救措施、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经济承受度、区域影响等裁量因子,经过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大写):人民币63万元(大写:陆拾叁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以上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迪庆藏族自治州中心支库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
账号:241400000003278001(州级)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