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环保督察信息】迪庆州出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8-06-17 08:50     浏览次数:1865   
字体:[ ]
打印

回头看_副本.png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迪庆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日前制定出台。

《方案》强调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民惠民的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促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提高机动车环境管理水平。总体目标是建立迪庆州机动车排放检验体系、开展黄标车限行、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车用油品质提升、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强制维护等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方案》规定检验方式及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5124号)规定。确定迪庆州机动车排放检验工艺选用简易工况法。

《方案》明确施行时间及排放检验范围,2018630日之前完成机动车尾气检测站建设;8月1日前通过计量认证、技能培训;9月1日前实现机动车排放检验三级联网及其他相关工作。从201891日起,全州所有机动车均要求开展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步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对不按时完成建设的检测站,将停止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检验范围为凡在迪庆州范围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申领检验合格标志的在用机动车一律实行排放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技术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纯电动汽车免于进行排放检验。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方案》明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主要工作任务:一是严格车辆注册登记管理,提高排放准入门槛;二是有效衔接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制度;三是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四是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监督管理;五是加快机动车尾气检测联网工作。作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主要工作任务细化补充,州级行政主管部门将发布《迪庆州全面开展以简易工况法为主的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的通告》,推进全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度及力度。

《方案》要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排气污染检测网络连接和检测报告打印功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资质认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程序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机动车维修企业不认真履行维修和保养职责,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导致机动车所有权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办: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承办: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长征大道21号 运维电话:0887-8226712
建议使用1920*1080分辨率/IE9以上浏览器访问达到最佳效果 本站已支持IPv6/IPv4访问
站内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87-822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