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迪环不予罚〔2023〕01号
名称:香格里拉市万里达汽修厂
地址:云南省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号
社会信用代码:92533421******B0T
法定代表人: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0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喷漆房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在使用,但未安装过滤棉。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3年10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勘察相片6份,证明香格里拉市万里达汽修厂2023年10月9日喷漆作业时,未安装过滤棉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2023年10月9日询问笔录2份,证明香格里拉市万里达汽修厂2023年10月7日至10月9日期间,喷漆作业时,未安装过滤棉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3.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证据(书证)提取清单1套,共计22页。证明香格里拉市万里达汽修厂基本情况、相关人员的身份、环境保护手续办了情况、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和喷漆房废气处理设施规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是鉴于香格里拉市万里达汽修厂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于2023年10月11日向我局提交整改资料1套。证明香格里拉市万里达汽修厂于2023年10月9日起已自行关闭喷漆房,主动进行整改。
二是鉴于香格里拉市万里达汽修厂愿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赔偿,于2023年10月10日向我局提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申请书》1份;于2023年10月11日与我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1份;于2023年10月15日向我局提交生态损害修复材料1套,承担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3510元,实施了替代修复,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0月16日作出《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迪环不予罚告字〔2023〕01号),于2023年10月16日送达香格里拉市万里达汽修厂,告知香格里拉市万里达汽修厂违法事实、拟对香格里拉市万里达汽修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及有权在5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现已满5日,香格里拉市万里达汽修厂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我局决定于2023年10月23日前对香格里拉市万里达汽修厂进行普法教育。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迪庆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