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MB1680968E/202400606
文  号
来 源
州市场监管局
公开日期
2024-03-14
迪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14 17:48     浏览次数:1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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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案例


2023年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一份《检验报告》,称在“XX学校食堂”抽样的“自消毒餐具(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同时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以罚款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温馨提示:       

食品安全无小事,请广大餐饮服务经营者依法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XX小学食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3年,我州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小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食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温馨提示:       

学校食堂是服务学生和教师的场所,学校应当对食堂进行规范化运营,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和规定,规范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不断提升食堂服务质量,履行好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请辖区内各学校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管理,做到依法经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学校食堂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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