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2849826/202500894
文  号
来 源
州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5-06-13
迪庆州民政局 迪庆州财政局关于提高2025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13 10:03     浏览次数: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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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民政局 迪庆州财政局关于提高2025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32号),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5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5〕40号)要求,经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5年7月起提高全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州级指导标准提高到为744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州级指导标准提高到672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州级指导标准提高到1006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州级指导标准提高如下: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1035元/人.月,二档提高到518元/人.月,三档提高到311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187元/人.月,二档提高到109元/人.月,三档提高到62元/人.月。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201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1370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县市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州级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农村低保标准占城市低保标准的比例不低于75%。

(二)迅速行动,按期完成。各县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提标工作,书面上报州民政局备案,并将新制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同步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从2025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提标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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