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20〕32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4〕58号)要求,经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4年,全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州级指导标准提高到735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4年,全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州级指导标准提高到640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4年,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州级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994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2024年,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州级指导标准提高如下: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99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49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299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179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到105元/人.月,三档提高到(具备生活自理能力)6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4年,集中养育儿童保障州级指导标准提高到2000元/人.月不变,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州级指导标准提高到1350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县(市)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州级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
(二)迅速行动,按期完成。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最迟于6月30日以前完成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提标工作,并将新制定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同步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民政局提标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7月10日前书面上报州民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