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152849826/202000036
文  号
来 源
州民政局
公开日期
2020-05-11
迪庆州民政局关于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执行统一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1 15:51     浏览次数:1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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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民政局关于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执行统一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民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2014〕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云民社救〔2020〕22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0年,全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执行省级指导标准64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0年,全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执行省级指导标准450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0年,全州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执行省级指导标准832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全州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统一执行省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全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统一执行省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二、工作要求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期,也是我州脱贫攻坚的关键阶段,全州社会救助工作进入新常态。各地要认真领会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系列决策部署精神,确保保障标准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各县(市)民政局和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精心组织好提标工作,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州级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并于5月底以前完成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提标相关工作,新公布标准从2020年6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提标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6月12日前书面上报州民政局备案。

庆州民政局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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