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文孝
迪民发〔2017〕217号 签发人:江 楚
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开发区社事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迪政办发〔2017〕143号)精神,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参保
(一)根据《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的有关规定,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已脱贫和未脱贫)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资金来源在各级人社部门预算中予以保障,省财政和州财政对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4:6的比例承担,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6:4的比例承担。除省级财政补助外,其余补助资金采取州、县(市)级分级负责制,其中:州级财政承担30%,县(市)级财政承担70%。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的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65号)文件的规定,由民政部门做好资助参保工作。一是全额资助。按照标准全额资助建档立卡外的特困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是定额资助。用中央和省级资金按照每人每年70元标准定额资助建档立卡外的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我州户籍的农村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县级统筹其他资金,对个人缴费部分的差额给予补足。
二、开展住院救助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补助到90%,县级政府可通过整合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实现。
(二)建档立卡外的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住院救助。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按剩余部分的100%予以救助,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按剩余部分的70%予以救助,不设起付线,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10000元;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按剩余部分的70%予以救助,不设起付线,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5000元。
三、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对罹患儿童白血病(含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含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以及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等9类15种大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治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际报销85%(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实际报销90%),剩余5%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县级政府可通过整合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实现。
根据迪庆州卫计委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迪庆州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迪卫计委发〔2017〕127号)文件要求,对罹患以上9类15种大病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救治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际报销85%(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实际报销90%)。
(二)对罹患儿童白血病(含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含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以及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等9类15种大病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而产生的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以及民政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后,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设起付线,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单次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政策范围内单次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0-1万元,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
2、政策范围内单次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1-3万元(含1万元),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3、在3-5万元(含3万元),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
4、在5-10万元(含5万元),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5、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
6、年度内累计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按50%给予救助。
7、每人每年由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
为加强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更好衔接,我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按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迪庆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暂不执行。
四、“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
(一)建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通过统一窗口、统一信息平台实现”一站式”结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计算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等政策措施报销补偿金额后,对各类报销补偿资金统一进行垫付。
(二)建档立卡外民政医疗救助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结算医疗费用时,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计算出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再根据“迪庆州城乡医疗救助管理系统”生成报销比例应该享受的医疗救助金额,获得医疗救助补助金。在县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结算医疗费用时,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计算出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再由患者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民政所办理医疗救助。
五、实行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经费整合使用
县级政府可整合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经费,实现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报销到90%。省财政厅在省民政厅部门预算中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人均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医疗救助经费,省财政厅在省人社厅部门预算中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人均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兜底保障经费。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民政等部门要加快医保资金、医疗救助费用和医疗兜底保障资金的预付、对账、审核、结算和拨付进度,缩短拨款周期,实行按月拨付,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拨付率不低于85%。
六、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各级推进健康扶贫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引导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科学合理就医。各县(市)级要以提高政策措施精准度以及困难群众满意度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2017年以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发生的住院费用和9类15种大病费用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单人单次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达到上述目标要求。
迪庆州民政局 迪庆州财政局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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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民政局 2017年11月13日印